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规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三十八条 ……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五条 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当合约进入某一交易时间段起始日时,新开仓合约按该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该交易时间段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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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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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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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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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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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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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30% |
第六条 ……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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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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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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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手<N≤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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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手<N≤6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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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手<N |
合约价值的10% |
……
第十三条 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一般月份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合约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第十六条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第二十五条 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
(一)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当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当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3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7,500手。
第二十七条 ……
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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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段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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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
8,000 |
4,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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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
4,000 |
2,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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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月份 |
2,000 |
1,000 |
500 |
……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交割细则》
第二条 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八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八九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三十一条 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D001-20042005)》。
……
第六章 豆油交割标准
第四十二条 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
豆粕、豆油、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玉米检验费为1元/吨。豆粕、豆油检验费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
第五十三条 黄大豆2号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
……
黄大豆2号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豆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元/吨天。
附件5: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油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大豆原油是指以大豆为原料加工的不能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大豆油,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35 大豆油
SN/T 0798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检验名词术语
GB 5537 植物油脂检验 磷脂测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含磷量:符合SN/T 0798中的相关规定。
3.2 其他术语和定义:符合GB1535中的相关规定。
4 质量要求
4.1 特征指标:符合GB1535中的相关规定。
4.2 质量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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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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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滋味 |
具有大豆原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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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及挥发物(%)≤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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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溶性杂质(%) ≤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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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值(mg KOH/g)≤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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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值(mmol/kg)≤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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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残留量(mg/kg)≤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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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磷量(mg/kg) ≤ |
200 |
4.3 卫生指标: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4.4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5.1 含磷量检验 按GB 5537执行。
5.2 其他:按GB 1535中的规定执行。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
第二十条 商品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豆油检验以运输工具或储油罐为单位进行抽样。豆油检验费为3元/吨。
第二十一条 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含90)个自然日。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相互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商品出库时,货主应到厂库监发。货主不到厂库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厂库所发的商品重量没有异议。
第六十二条 当厂库发生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
第六十四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细则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六条 对于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相互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九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注:阴影为新增内容,双划线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如出现条款增删,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