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出“修改二稿”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发起人接到准予筹备决定后,一个月内发布筹备公告
本报讯记者施建通讯员任宣报道:昨天下午,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提交审议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修改二稿》)进行分组审议。与此前的修改稿相比,《修改二稿》有多处修改,如对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发布筹备公告的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立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相关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其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条例规定,并依法申请重新登记。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依法申请重新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因此,该条例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时间对于一些行业协会来说,可能就是重新申请登记之时。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与草案修改稿相比,《修改二稿》增加了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还增加了“本条例的行业协会名称也可以称为行业商会等”的规定。
此外,《修改二稿》还规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而草案修改稿对此的表述为:“应当向社会进行筹备公告,并在6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修改二稿》还规定:“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准予筹备、不准予登记。或者对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日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