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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污染 吉林石化面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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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吉林石化应主动赔偿

北京消息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23日向媒体通报称,受吉林石化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目前吉林、黑龙江省政府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造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已经触犯了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吉林石化不仅应主动进行赔偿,有关责任人还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王灿发说,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吉林石化的主要负责人、爆炸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该对事故负刑事责任。“他们不仅应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处理,也应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处理。”王灿发表示。

王灿发认为,从理论上说,哈尔滨全市停水4天系因吉林石化公司爆炸所致,因此,凡是在停水期间自行购买清洁水饮用的市民,只要能够出具相关证据,原则上都可以向吉林石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为此,哈尔滨市政府或黑龙江省政府可以接受居民的集体性委托,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向吉林石化索赔。“我估计吉林石化赔不起”,王灿发说,“如果真的提起诉讼,这个赔偿金额将是非常巨大的。”

他建议,对于吉林石化而言,比较明智的选择是比照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件,向遭受损失的对象主动提出赔偿,“现实地看,也可选择通过行政的手段,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这起事故给居民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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