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学生退学 郑州大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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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处分后,既不向学生当面送达处分决定,也未告知其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受此处分的学生王惠民不服,遂将母校郑州大学告上法庭。
经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撤销了郑州大学对王惠民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令被告郑州大学让原告王惠民返校学习,但对王惠民提出的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校方称原告严重违反校规
2005年9月14日,王惠民一纸诉状将母校郑州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令学校让其返校继续完成学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2005年10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郑州大学辩称,其学生王惠民于2004年9月6日23时许,在郑州大学新校区一期生活区起哄,用煽动性语言蛊惑人心,并将点燃的报纸扔向楼下,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根据《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学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享有处分的职权,其中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可以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被告按照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制定的《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学生王惠民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被告将处分决定书送给了王惠民。因此,被告认为,其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校方未按程序下达处分决定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郑州大学对王惠民作出的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法院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郑州大学对王惠民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同时认定被告郑州大学适用本校制定的处分暂行条例对王惠民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勒令退学涉及被处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分决定直接向被处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郑州大学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王惠民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盛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