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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第二次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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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5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2005年9月22日公告的《安徽铜都铜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若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获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则:

1、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含当日),可转债持有人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无论公司可转债是否停牌)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2、公司可转债拟在股权分置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暂停转股一天。

3、可转债持有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当日及之前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获权对价。

4、可转债持有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将不能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获权对价。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铜都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铜都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将停止铜都转债的交易。由于截至2005年9月9日公司仅有8,095.09万元铜都转债在市场流通,公司董事会提请铜都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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