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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何苦为难法官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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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继孙志刚案、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之后,王斌余的生或死再次触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神经未梢,有关此案的二审更是牵动着众多敏锐的法律人的目光。在网上或网下依然热度不减的舆论辩争中,除却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及以“公民写作”自许的时评人等,也不乏法官们的身影——这让本就欠缺独立的审判和司法愈加尴尬。

走进几家主流网站的论坛,至今仍可见一位自称“石家庄法官”的“紧急呼吁”贴。在这篇网文中,作者列明了“王斌余不该判死刑”的理由,并直言其目的就是想“引起宁夏高院负责二审该案的审判长和审委会对该案的重视,给王斌余留一条生路,改判无期、死缓!”。作者并呼吁“有识之士、富有同情心的朋友进来发表意见或者签名”,意在掀起“拯救王斌余大行动”。某报时评版上,一位身份标注为“法官”的作者撰文指出,应“听听农民工对王斌余案的看法”,“农民工群体对王斌余案的观点和看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而作者所引述的农民工对王案的看法便是,“不该杀”

不用站在法律,甚至站在正义的高度去剖析王斌余的罪与罚,有权决定王斌余生或死的,是二审的法官们,而不应是网民或农民工;是二审法官们认定的事实和应依据的法律,而绝不应是所谓“民意”——不管是何种形式或意义上的“民意”。这本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更应为所有法官所熟知。我的疑问就在于:基于法官的特定身份,不管是匿名,抑或是以真实姓名,来对一个未决案件作出旗帜鲜明的判断和表达愤慨是否合乎一个法官的职业准则?

“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的这一的解题之笔表述了法官在法律帝国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官地位的崇高来源于法官的独立品格、中立立场和护法使命。法官应有独立意识,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其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左右。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言行进行了严格、具体而明确的规范。

《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准则》第45条则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中立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法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淡泊名利,保持与世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言微行,超越自我——更何况是对公众公开自己对某一个案的见解

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愿意在媒体或公众面前保持适当的距离,当一些未决案件被媒体炒作并成为社会热点,我们总能在公共传媒上听到或看到少数不甘寂寞的法官的声音和文字,其中不乏就案件的具体内容发表见解,甚至作出预断。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宪法同等地保护每一位公民享有表达和言论的自由。动辄决定被告人生死或当事人或权益归属的司法向来易成为社会的焦点,难道法官就不能同普通民众一样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或积极介入到已然发生的对未决案的争议之中,从而引导民众更加理性地认识和分析法律与正义?

的确不能,法官必须充分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却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自由予以约束。这似乎有些强人所难,甚至不近情理。这正是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对于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唯有沉默才是一个法官永远的选择。

丹宁勋爵曾就霍格激烈抨击法院而遭蔑视法庭罪指控一案写下了一段著名的判词,这位英国近代史上最为出色的法官语重心长地写道:

“我要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

丹宁的判词阐明了司法的一个重要准则:就法官的职务性质来说,法官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法官必须尊重自己,也尊重自己的同行,在案件未决之前,法官不应怀疑自己的同行将会做出何样的判决,更不应试图在舆论上造出某种涉嫌妨碍公正审判的情势,来向自己的同行施压。

我们期待法官对未决案件的集体沉默,一如我们期待着二审法院对王斌余案的公正裁判。文末我也忍不住要对那些还在为王斌余摇旗呐喊的法官们“紧急呼吁”一下:请别再为难你们的同行了——王案的二审法官们需要的是您们足够的信任,司法的公正需要的是您们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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