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权责令员工写检讨
中华工商时报
李坚/文
大连某皮制品有限公司内曾经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装运原料的货车不慎翻车,将一名外来工砸伤,公司领导找到导致事故的间接责任人李某,让其写个检讨,李某认为自己无错,拒绝检讨。李某的强硬态度,惹恼了公司领导,公司遂于2004年1月5日,对李某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结果被职工告上了仲裁席,后又把官司打到法院,最后,以公司失败而告终(见《半岛晨报》)。
由于新闻中没有交代,因此笔者对法院判决公司败诉的依据不得而知,但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思想的行为,而被责令写检讨,在一定意义上是在惩罚过错人主观上的过错,也就是令一个人进行思想上的反思,甚至可以说是对一个人的思想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它的可怕之处是当中检讨的过程,而不是结果,就是要像上刑一样,不断地折磨人,让人通过心灵的痛苦来达到所谓治病救人。但思想是不会直接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思想也是不获罪的,因此,即使员工有过错,企业也只能对其过错行为依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责令其写检讨。
写检讨书在我们国家曾经盛行过的,无数知名的或不知名的人物都被“责令生产过检讨书这样的文字。那无疑是一种在政治、道德和品格上对自我的否定,是对个人尊严的自我摧残。尽管无法考核检讨书这种文本里面有多少真话、有多少假话、有多少违心的话,但不可否认以往那些检讨书里面很多都充满了思想暴力。那些检讨书所表达的事实或思想是真是假,往往已经变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文字表露了人们的羞愧、屈辱、无奈、惊惧。读读当初人们自贬自损自辱的一篇篇检讨书,看看由此产生思想“改造后人们之间的落井下石以及道德上的集体沦陷。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对人的所有惩戒的方式中,采用责令人们写检讨书的方式是极其有害的,因此应予摒弃。
尽管没有法律规定,写检讨是否属于惩罚人的手段,但写检讨往往都带有强迫性。因为,被责令写检讨的人一般都处于弱者地位,不写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就像“文革时期的被专政分子面对红卫兵,尽管你想不通,也不能不按照他人的要求承认你的所谓错误。这无异于一种刑讯,却又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由于写检讨是一种被动检查,也就没有实质意义。因为被责令写检讨者,往往都是出于无奈,为了过关,只好先“交代动机,然后将自己贬得一文不值,最后仿佛自己也不齿于自己的“思想的肮脏,并与责令者一起将本体
“打倒,以获新生。但过错者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却根本无人得知。结果是被责令写检讨只能是形式上的走过场,根本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为此,不仅是企业,在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都应彻底摒弃责令写检讨这种处罚方式。(9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