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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600148)诉讼事项公告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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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长春一东(资讯 行情 论坛)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接到起诉状,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汽东光离合器厂物资经销公司(公司改制前挂靠企业)欠其货款1793270.85元(诉讼标的后改为1693270.85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货款,并以公司是第一被告的主办单位为由,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告申请受理法院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1839000元。

该案于2005年4月开庭审理,公司及第一被告参加了庭审。

2005年7月26日,一审判决寄达公司:判“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人民币1693270.85元,并支付2003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下达后,第一被告递交了上诉状,但因第一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一审判决生效。公司因不掌握第一被告与原告交易的证据(第一被告的上诉状中也未提供新的实质性的证据),没有上诉的充分依据。2005年9月6日,本溪市南芬区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划走公司银行存款1989221.91元,其中本金1693270.85元,违约利息231487.06元,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保全费三项计43864元,执行费等2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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