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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合同范本福州遭冷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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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合同范本明确交易各环节

  N本报记者 林银来/实习生林毓心

  核心提示:第一个“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日前在北京正式面世,并从8月15日起正式在全国推行使用。然而,记者昨从福州各大超市了解到,各商家至今仍在使用自己的合同(供货协议)。那么,作为全国首个的示范合同,福州的零售商们会不会采用?此合同出现会否改变长期以来供货商们的弱势地位?昨日记者作了调查采访。

  【动态】

  范本未涉及进场费

  记者昨从有关渠道看到了一份“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全国首个超市进货合同示范文本,记者看到,该合同范本将“购销”和“代销”两个概念分开,合同文件对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货、对账等交易各环节作了规定。

  对于双方关注的商品价格问题,示范文本规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此前不少合同都要求供货商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是本市最低价,否则就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被清退出卖场。

  除此之外,对于零售商以延长与供应商的对账与结算期限,长期挪用供应商货款;通过不出具任何签收手续,把货品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供应商;在合同违约方面,只规定供货商责任,鲜见对自身的约束等情况,示范文本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合同的条款看,供货双方是建立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对供货细节进行相应的约定,做到了真正的公平交易,不过,对于敏感的进场费等问题,合同范本并没有涉及。

  【反映】

  超市:范本难以示范

  对于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全国推行,福建永辉超市集团总助翁海辉表示,现在各个超市都有自己的进货合同文本,示范合同能起多大的示范作用,现在不好说,但由于不是强制性的,效果肯定不会很明显,其实这样的范本在其他行业也都有,比如像房地产的买卖合同,是主管部门强制性的合同范本,而且已经推行几年了,但近年来,房地产方面的纠纷依然不断。在零售业内,一本合同范本想要在整个零售业内推行显然是很难的。

  而福州另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负责人也表示,合同范本的出台应该说是件好事,对于规范的企业来说提供了整合内部事务的契机,但执行起来应该有一个过程,全面推广难度也比较大,因为这涉及双方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

  供货商:不看好范本

  与商家观点相近,供货商们也对这个旨在提供其平等交易条件的范本同样不看好,不强制执行意义不大。陈先生在福州做建材生意十几年了,除了自己开了三个专卖店外,他的货在福州各大建材超市都有。

  “超市现在是拿供货商熬油,除了进场费动不动就是几千元外,还要交很多费用,如广告费、服装费、赞助费,而且还经常乱扣款。”陈先生说,前两周福州两大建材超市又打价格战,一家打出买5000送5000的广告,另一家则打出买2000送1000,价格这样一打,对供货商来说,利润几乎全没有,还得配合他们做售后服务,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因为超市促销,一些价格是虚高的,整个市场的价格乱了,很多顾客跑到他们专卖店退货,最后他们自己店里的商品价格也只好提了,对消费者来说,这是一大伤害,可是作为供货商他们也没有办法,一旦他们的价格被超市发现是比超市低的话,超市还要对他们进行罚款。“除了上述各种费外,每年我花在超市硬性促销方面的钱不下30万元,而且年终还要把赚的钱部分返还给超市。”陈先生无奈地说。

  为了印证陈先生的说法,记者设法从有关渠道拿到了福州三家建材超市的供货协议,除了一家是采用场地租赁经营没有这方面规定外,其他两家对产品展示费、店庆、返利、广告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部门】

  供货商协会:

  这是个进步

  福州市供货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合同范本的推行说明超市与供货商方面的进货问题已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供货商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是个很大的进步,而关键是超市方面能否做到与供货商的真正平等。不过,因为各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特别是超市方面,即使示范合同是强制性的,也不一定会让出自己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对格式合同进行“补充”,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对供货商而言,进货合同范本并不是“救命稻草”。

  那么,供货商应如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该人士建议:首先,自己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订合同开始就要尽量规避进货风险,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加强;其次要有过硬的产品,超市也需要品牌商品。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并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只有这样整个市场才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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