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至少赔偿38.7元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胡晶)由于在旅游途中遇到车祸和车坏的情况,使原定的旅游行程一再更改,游客认为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昨日,本报报道了长春市民夏女士和同事们在长白山旅游过程中,遭遇“二日游只游半日游”的尴尬,却只获得了23.7元的赔偿一事,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
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中国旅行社恒和营业部的李经理,他承认7月16日因发生车祸,使夏女士等人第一天计划的自费项目“漂流”没有实现;第二天,又由于车在途中出现故障,延误了部分时间,致使一个旅游景点没有如约到达。但他同时表示,在出现突发事件后,旅行社一直在积极努力地寻求解决办法,并及时调运车辆,只是时值周末,又恰逢事故发生地在山区,因此耽误了许多时间。对此,他们已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每人赔偿23.7元的赔偿方案。
对此,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的一位赵姓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在旅游途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旅行社可以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少看一个景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以及合同中的约定,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按相应计算,至少每人应赔38.7元。
那么车祸、车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隋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应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车祸、车坏的发生不应属于不可避免,其事件可以找到事故的责任方,确定事故的责任人。对此造成的损失,游客可先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再根据情况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目前此事正在调查当中,具体的赔偿金额日前并没有确定。(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