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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室里的手摇电话机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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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室里配备什么设备,可以看出法治文明的程度。配备手摇电话机,就意味着刑讯逼供的“合理化”,就意味着人权不可能得到根本的保障;而配备监督审讯人员的录音录像设备,其意义正好相反。

樊夫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3起刑讯逼供造成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河北唐山李久明案、云南省丘北县王树红案和甘肃平凉市派出所长殴打证人致死案。

前两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当事人都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后都因为真凶落网而被无罪释放。此外,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还有着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手摇电话机充当了刑讯逼供的工具——“10名干警在李久明手指、脚趾捆上电线,反复、轮流、长时间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李久明,迫使李编造了“杀人”过程”,“公安民警李光兴用手摇电话机的正负极分别接在王的左右手大拇指上,对其进行电击……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

手摇电话机有多大的“杀伤力”?有报道说,手摇电话机所产生出来的电压可以达到120伏,在这样的高压之下,难怪作为二级警督的李久明也“大喊大叫”,最后供认“杀人”。按照正常的思维推断,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结局,除非他当时遭遇着“生不如死”的可怕境遇,否则断然不会承认杀人。

这两起刑讯逼供案件均发生在2002年,而那时手摇电话机作为通讯工具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数十年。但作为对人体施以巨大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工具却沿用下来,并为刑讯逼供者所青睐。那些警察是如何拥有这样的“古董”的,他们掌握这样的“武器”,是不是一开始就打算搞刑讯逼供?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对刑讯逼供的法律界定还有很大的漏洞。一种漏洞是“显性”:是否刑讯逼供以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人身伤害为标准,像长时间的不让休息等表面没有“硬伤”的伤害以及精神伤害,还不算刑讯逼供的行为;另一种是“潜规则”:如果当事人最终证明是有罪的,没有被冤枉,那么对他的刑讯逼供将很可能被忽略。

用手摇电话机逼出口供,尽管瞬间的电压可以给人造成痛苦,但只要“操作得当”,一般是不容易留下“后遗症”的,而如果没有可以验证出来的伤处,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刑讯逼供。这也是某些刑讯逼供者乐此不疲的原因。

我们的法律应该堵上这样的漏洞:只要审讯者采用了超出常人承受范围的手段,无论是否造成身体身体伤害,都应该被视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不应被采纳,还要追究审讯者的责任。如果此法实施,警察显然就不敢也不必要配备手摇电话机。

对付刑讯逼供,专家学者提出了太多的建议。比如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等。审讯室里配备什么设备,可以看出法治文明的程度。配备手摇电话机,就意味着刑讯逼供的“合理化”,就意味着人权不可能得到根本的保障;而配备监督审讯人员的录音录像设备,其意义正好相反。

人们不愿意再听到手摇电话机参与审讯的新闻了。像退出通讯领域一样,手摇电话机早该从非人道、反法治的领域退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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