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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贪污是禁令依赖症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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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事厅、省编办近日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不准贪污、受贿、行贿,违反规定接受馈赠,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十不准”规定,并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务员不准贪污、不准滥用职权、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有令不行等不准,让人觉得有些莫名其妙。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上述“不准”都有严格的约束。特别是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即“不准”的行为。如“贪污、腐化、行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都受到了禁止。

那么,该省针对公务员提出的“十不准”规定,不就是正确的废话?想起一则旧闻,说是某校对男教师规定:不准强奸女学生。单看这个标题,就够让人捧腹了。不管强奸谁,总之是犯法了,更何况是女学生,未成年人?而针对公务员的“不准贪污”等禁令,显然与“不准强奸女学生”的规定同样可笑,因为,这种所谓的“不准”,是建立在“三令五申”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了“不准”,为什么还要“三令五申”?

而过多过滥的“三令五申”,笔者认为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患上了禁令依赖症,这种表现特征其实是对法律上“不准”规定的破坏。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的法律体系虽仍有不足,但亦形成基本框架。只要这些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维持一个基本的稳定局面是绰绰有余的。可惜,法律被某些人当做稻草人,有关部门也没有依法管束自己的人员,等事出多了,群众意见大了,就发几条禁令,表明整治决心。

然而,如同“不准强奸女学生”一样,“公务员不准贪污”的禁令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虽然,严令“公务员不准贪污”可谓句句正确,但有没有意义?一点也没有。这样给人的感觉是公务员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没有约束性,只有再出台某些规定,才能对其行为进行规范,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一般的县、乡镇行政部门患“禁令依赖症”,可以理解,但像省一级的政府部门也把法律弃于路旁,乱发禁令,就真的让人感到困惑了。(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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