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退还2004年度部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鉴于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6月14日将按全额缴税的2004年度红利派发给投资者,故公司再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退还A股流通股个人投资者已缴税款的50%。退税对象为2005年6月7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个人投资者,退税额为每股0.01元人民币,退税发放日为200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