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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无权夜闯民宅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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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据7月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某暂住居民状告警察行政行为失当而一审败诉。从报道看,这起警民纠纷起因其实很简单:暂住于罗湖区某小区的居民江山诉称,今年4月25日22时40分到23时38分,一名派出所民警和一名巡访员突然前来他家登记住户资料。江山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对他在社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派出所户口登记是一项日常户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定上门登记时间,民警晚上上门登记也是为了方便辖区居民,不耽误居民正常上班时间。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场作出裁定,不支持原告请求,理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上门登记必须在什么时间。

笔者认为,警察深夜上门查户口,就是一种随意执法的扰民行为,是对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的漠视和侵犯,法院非但不支持公民的正当诉求,反而判其败诉,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令人欣慰的是,“警察不得夜搜民宅”有望进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据报道,西南政法大学徐静村教授起草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拟制稿》日前定稿,该拟制稿更强调人权保护。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最令人关注的是,徐静村教授的拟制稿明确做出了类似于“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规定。

民宅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是不可随意侵入的公民权利领地。“每个人的家都是他自己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是西方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任何法治国家都应当崇尚的人权观念。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了保护公民住宅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过于原则的宪法规定难以真正遏制公权力的恣意妄为,公安人员随意搜查民宅的现象屡见不鲜。平民百姓“私闯民宅”固然不可,公安机关随意搜查民宅的“公闯民宅”也是违宪违法的行为。

去年发生辽宁葫芦岛的警察为抓“嫖娼”强闯民宅吓“疯”民女的事件,就是非法“公闯民宅”的典型例证。可以说,正是由于少数警务人员缺乏尊重人权的法治意识,才频频闹出“警察强入民房抓看黄碟夫妻”、“抓‘嫖娼’强闯民宅吓‘疯’民女”之类的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事件。在美国,警察必须得到法庭的搜查许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警察如果没有法庭的搜查证,不要说搜查,就是进人家的大门都要经过主人同意。如果不是紧急情况,警察要搜查民宅或入屋逮捕嫌犯,必须先向法官申请搜索令或拘票。并且在申请的时候,警察必须附一份申请书,声明具有充分理由认为民宅内有涉案证据或被逮捕对象可能涉案。

西方学者托马斯·弗莱纳在其著作《人权是什么?》一书中说道:“基本人权的保护,始于保护私人生活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可见,公民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公民的私人生活有免于受公权力干涉的权利。

笔者认为,“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规定,将体现善待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的刑事执法的人性化色彩,彰显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意识。当然,“警察不得夜搜民宅”,并不意味警察在白天就可随意擅自搜查民宅,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原则上警察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在出示合法的搜查证的前提下,才可搜查民宅。

诚然,对于公民来说,家就是一个“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这个特殊的城堡就是公民权利受到庇护的隐喻。因此,警察对民宅理应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希望“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立法建议成为“公闯民宅”现象的终结者,也希望“公闯民宅”的事件不要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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