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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应尊重原作者的权利(图)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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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讨回《光武帝刘秀》署名权

  2005年6月1日,全国劳动模范、一级作家秦俊诉河南省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中协诚达公司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调解结案。被告方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向秦俊支付稿费并为之署上“原著”之名。

  电视剧拍成原作者变成了“编剧”

  秦俊是南阳市地方史志办主任。多年来,他在积极编篡地方史志工作的同时,笔耕不缀,先后著有《汉宫残》、《伤兵东四郎》、《混世奇才》等大型长篇小说。

  1998年初,秦俊与南阳电视剧制作中心协商,将其创作的长篇小说《光武帝刘秀》改编为电视剧剧本。该剧从西汉末年王莽篡位写起。汉宗室刘秀起兵南阳,联合各种英雄豪杰南征北战,灭王莽平群雄,定天下,使汉室得以中兴,再创东汉基业,史称“光武中兴”。其间还折
射了官场险恶,奸臣弄权,民不聊生揭竿而起等历史故事。

  1998年4月10日,秦俊出具了授权书,同意张笑天参与《光武帝刘秀》剧本的改编工作。1998年12月,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北京中协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拍摄32集电视连续剧《光武帝刘秀》。依据秦俊与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00年3月25日的约定,该电视剧中应署名“原著:秦俊”字样,并按每集2000元向秦俊支付稿酬。

  2000年5月,南阳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北京中协诚达公司订立了合同书,由南阳电视剧制作中心提供电视剧文学剧本,由北京中协诚达公司投资,摄制电视连续剧《光武帝刘秀》。

  2000年8月25日,南阳电视剧制作中心回函秦俊,同意在电视剧《光武帝刘秀》中署名原著秦俊,稿费每集2000元。但该电视剧在摄制完成后,却没有原著秦俊的内容,而把秦俊注明为编剧。

  诉上法庭作者要求正名并付酬

  2004年12月,秦俊多次催促,但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及北京中协诚达公司仍不支付稿酬,也未更正其侵权行为。秦俊一纸诉状将这两个单位一并告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稿酬5.6万元。案件审理中,因南阳电视剧制作中心现已歇业,秦俊撤回了对其的诉请。

  2005年6月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秦俊同意北京中协诚达公司使用其创作的《光武帝刘秀》一书作为剧本拍摄电视剧,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向秦俊支付使用费4万元,并由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将秦俊“编剧”身份更正为“原著”,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在电视剧《光武帝刘秀》以后的发行、放映工作中,将秦俊署名为原著,并向其附送修改后的电视剧光盘。

  法官说法作者的权利必须尊重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李亚钦说: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三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民三庭副庭长张海波谈了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上述法律规定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是正确的。

  这个案子充分提醒人们,改编作品要充分注意保护原作者的权利,尊重原作者的知识产权。(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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