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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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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内外开放的优惠政策,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凡在我县投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工商部门可实行注册预备期制度,领取执照后,可开工建设,6个月内补齐各种注册手续。

三、凡在我县投资办企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资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免征县本级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三年所租赁土地按每平方米三元收取租金,从第四年起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内,所租赁土地年租金优惠30%。乡镇、村街在征得县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出租土地。

四、凡租用我县闲置厂房、场地、设备办企业的域外客商,在其资金收回期内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减半收取租赁费。在现有企业扩建及配套设施改造中,减半征收城市配套。

五、凡在我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二产企事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前两年奖励当年实缴税额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哪受益、哪奖还)。

六、鼓励内、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对原有工业、农业生产项目增加投资的自投入之日起,重新投入部分,可继续享受第五条的优惠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息,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实行征后全额返还。

八、县内的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内、外商合资、合作的,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申请,由招商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县政府批准,免征房地产契税。

九、外来投资项目需在我县办理手续的,我县将明确一名副县长具体负责,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实行“一条龙”办公服务,随到随办,从快从简办理相关手续。

十、凡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减收或免收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1、水务部门免收采用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2、电力部门减半征收电力增容费;

3、消防部门免收建设图纸审查费;

4、县经贸、质监等部门免收劳动安全检查评审费;

5、建设部门免收城市规划费、招投标管理费、定额管理费、城市绿化费用、旧城改造费,减半征收建筑质量监督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作用费;

6、房管部门免收房屋产权办证费;

7、林业部门三年内免收林业检疫费;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收县本级质量监督抽检费;

9、电信部门免收电脑入网开户费。

十一、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县政府采取挂牌保护政策,各职能部门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准进企业收费、检查。

十二、凡一次性投资数额较大或高科技含量的企业,还可另行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确定。

十三、三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5日

(信息来源:廊坊市永清县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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