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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讨钱了!我要回家!”(记者调查)

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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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大连市社会救助机构接到市民电话投诉,有兄妹5人出现在闹市区街头,其中最小的11岁,最大的16岁。他们手捧着已故父亲的遗像,哭诉生活困难,向市民讨要钱财,影响很大。

大连市社会救助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准备认真了解情况,以便实施救助。孰料,他们详细询问时,那个最小的名叫小小(化名)的儿童竟然放声大哭了起来。他告诉救助管理人员:“我不想讨钱了!我要回家!”原来,5个孩子手捧的“遗像”是假的,他们也不知道是在哪里捡来的男人照片复印放大的,用来骗人讨钱。小小的继父不让他在家读书,而让他跟着同乡的“大妈”到城市里讨钱,“大妈”说,城里人心眼好,编个来由就好“熊(骗)钱”。与小小同来的5个孩子,白天在市区讨钱,晚间住在公寓里;开始每个孩子一天讨钱的″定额″是上缴100元人民币,因为孩子们都完不成,只好每天减缴20元,每人每天向“大妈”上缴80元。救助管理人员随着小小赶到公寓里,发现从事“管理”工作的“大妈”夫妇及其雇佣的“后勤”人员相当富有,那位“大妈”从口袋里拿出厚厚的一沓钱,竟然不知道自己手中的钱究竟有多少。

大连市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公安机关给5个乞讨儿童在河南家乡的父母打电话,了解到的情况令人们更是大吃一惊,5个孩子“出租”给“大妈”到城里乞讨赚钱,是他们家长自愿的,每个职业乞讨儿童完成工作“定额”后,家长们每年可从“大妈”那里获得4000元收入。

在流浪和乞讨儿童救助站里,记者还遇到了安徽阜阳出生的12岁的男孩小阁(化名),他是被一伙职业乞讨者从新疆带到内地的,几个月就南来北去跪了几个城市:他抱着一个不到一岁的女婴,说是父母双亡,怀中的女婴是自己的“妹妹”,跪在地上向人们乞讨钱财。他跪了9个多月,膝盖骨已跪得有些变形,成了血肉模糊的“大骨节”。在流浪和乞讨儿童救助站里,小阁说,他乞讨时向人们诉说的遭遇都是假的,怀中的“妹妹”也是职业乞讨的老板不知从什么地方找来的乞讨“道具”。他自己一天要交给老板120多元乞讨“定额”钱,其中一半是替怀里的“妹妹”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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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儿童”渴求社会全面关爱

职业乞讨儿童成为职业乞讨者谋取暴利的道具,具有较大的欺骗性,也令城市救助管理者十分头痛。职业乞讨者拒绝救助,现有的国家法规、法律对他们一系列诸如以乞讨骗取钱财的种种介乎“边缘”的行为并没有严格的制约。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低龄儿童们每天穿行在疾驰而过的车流中间,扰乱了交通秩序不说,其生命安全尤其令人揪心。乞讨的儿童给幕后的大人们赚取了钱财,而给社会带来了阴影。

近年来,我国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130多个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但却不能改变各地职业乞讨儿童激增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面对这一现象,我国原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显得捉襟见肘。有社会救助管理人员向记者反映,根据我国2003年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对象有四条明确的规定: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个《办法》核心的、被视为“禁令”的一点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大多数职业乞讨者及职业乞讨儿童拒绝社会救助,他们的职业乞讨行为只要是“自愿的”,就没有相关的法律禁止;一些成年职业乞讨者有恃无恐地组织和雇用儿童参加社会乞讨职业活动,把国家及社会对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的关爱政策,当成自己进行职业乞讨的“特权”,规避法律的制约。

目前,职业儿童乞讨者队伍的出现,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和社会救助机构的关注。一场救助和关爱流浪乞讨儿童的活动正在全国各地勃然兴起。

面对职业乞讨儿童日益增多的现象,一些法律专家及学者对所谓“乞讨权”的过度主张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赋予乞讨者以“乞讨权”。公民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并不等于获得了乞讨权,乞讨权与我们所倡导的道德观念相悖,缺乏权威法律的支持,也缺乏作为权利的根据;法律不能支持和容忍公民利用乞讨权,尤其是利用儿童作为乞讨工具,骗取他人的钱财。

一些实际工作者指出,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制裁和禁止组织和雇用儿童进行职业乞讨的行为;还有一些专家建议,儿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应对流浪和乞讨儿童问题的服务体系,确保″问题儿童″得到社会全面的救助和关爱。

《市场报》 (2005年05月31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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