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广州地税称:兼职人员收入视情况纳税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庄淑莹随着4月9日全国首届兼职人员招聘会的日益临近,很多人对于从事“第二职业”很感兴趣。昨日广州地税向记者解答了从事“第二职业”应如何计税等问题。
兼职收入:按工资或劳务项目征税
李先生是广州市内某公司平面设计人员,李先生还不定期为另一家广告公司做广告设计,其每次的收入均超过4000元。但对于这部分兼职收入,李先生不知道应该如何申报纳税:究竟是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套劳务报酬税目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有关人士表示,兼职收入不能笼统地全部按某一税目缴税,判断该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税目缴税,分别视情况而定:1.雇佣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2.是否存在能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记者获悉,对于满足两个条件的兼职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就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满足一个或不满足条件的就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按次征收
广州地税还介绍,李先生只是利用工余时间给固定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兼职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税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因此李先生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560元
工资收入:并入工资计税
地税方面表示,假如李先生取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应并入李先生在本职单位取得的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李先生本月工资收入3000元,除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5元外,他还要将兼职收入4000元并入工资收入,以总额7000元扣除每月费用1600元后,以适当的税率15%,计算出本月应交税款685元,扣除已在单位已交税款115元后,还应汇缴清算个人所得税570元。广州地税强调,兼职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给兼职人员报酬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观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