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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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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6日在宁波市体育场路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159,44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6名,代表股份2,921,69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本的2.63%,占公司总股本的1.00%;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现场会议1名,占公司流通股股本的0.0045%,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周正一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张海平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2004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29349.4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计17,609,652.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96,154,942.02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前提下,拟由公司向下属10家控股子公司继续提供2.05亿元的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等)额度。

七、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一)关于同意聂林鸿辞去董事职务

(二)关于同意王民担任董事职务

八、关于调整监事的议案

(一)关于同意董志平辞去监事职务

(二)关于同意周永国担任监事职务

九、关于继续执行《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关于2004年经常性商品购销框架协议》的议案

因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十、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的精神,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拟对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改。

十二、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四、关于2005年度继续实施配股的议案

(一)关于配股主体资格审查意见

(二)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三)配售比例和数量

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四)配售价格及定价依据

1)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本次配股价格暂定为配股说明书刊登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平均值或刊登配股说明书前一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70-90%。

3)配股价格的定价方法:①不低于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③参考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市盈率状况、公司所处行业和盈利前景;④与配股保荐机构协商一致。

(五)配股决议有效期

本次配股决议自200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

(六)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投向高档面料印染后整理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1504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授权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下列事项:

1)、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申报事项;

2)、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并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政策规定,会同本次配股的主承销商确定发行时机、发行价格。

3)、签署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各项文件及合同和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根据本次实际配售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办理与本次配股其他有关事项。

以上配股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十五、关于配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完成当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拟对发行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利润分配作出如下预案: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配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当年拟分配股利一次,具体方式和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沈成德所作的《200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作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网络投票指引》和《公司章程》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有关修改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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