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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犹豫期"的诉讼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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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于2002年7月底投保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3年7月,保险期间临近结束时,宋某突然向保险公司提出,他在2003年7月中旬才收到保单,为此,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经查,2002年7月,保险公司确实收到保单送达回执,但其中的签字并非宋某本人所签,并且连投保单上的姓名也有错误。保险公司当然不同意,宋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保单上白纸黑字记载了投保日期,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近一年的风险责任,保险期明明快要到期,客户仍然会理直气壮地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却显得无计可施呢?关键在于个人寿险业务中犹豫期的设定上。

根据有关规定,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

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犹豫期的计算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的时间,这也正是本案客户能够在投保一年后仍然挺直腰板和保险公司叫板的原因--宋某的保单并没有规范地签收过。

此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无疑是十分冤枉的,承担了近一年的风险责任,却还面临在保险快到期的时候全额退保的窘境,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单交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在正常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保险单,然后进行签收,保险公司则根据签收回执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犹豫期。问题就出在保险单是如何送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的。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单是通过指导客户投保的业务员转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而部分业务员在拿到保险单后,却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地送到客户手中,甚至直接替客户在签收单上签上客户的姓名后送回保险公司。这样的举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公司很自然地照常从签收单记载的日期起算犹豫期,而实际上这个签收单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客户发难时,纠纷就会不可避免。

其实,保险公司也意识到了这种情况,所以建立了回访制度,在保险单签发后,要求客户服务人员按照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人联系方式,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确认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以及客户是否收到保险单等--这样看来似乎可以杜绝以上风险的产生,其实不然。在业务员之间,有着这样一个奇怪的惯例:为了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不被其他人分享,在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会授意客户在联系方式处填写虚假的信息,或者填写业务员本人的联系方式。保险公司在回访时,自然是访到了业务员的头上。

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提出了两个抗辩观点:第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没有瑕疵,宋某作为投保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而宋某所称的一年后才拿到保险单明显有悖常理,对于只有一年保险期限的合同,保险公司不可能时隔一年才送交保险单,更何况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收到保险单的时间,又凭什么认为自己在犹豫期之内呢?第二,名字虽然写错,但投保单上写有其身份证号码,已经可以确定其身份。经过辩论,保险公司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证券报黄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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