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文物犯罪不能重两头轻中间
新京报
今天本报报道了发生在洛阳的一起文物犯罪大案查办中有可能“虎头蛇尾”的情况。“虎头”者,这起大案由海外一封举报信引出,国家公安部督办,从国家公安部、河南广东两省到案发地洛阳的公安机关,均参与或派员组成专案组,历时近两年开展工作:“蛇尾”者,到目前为止,一是最终受到惩处的涉案人员少:警方认定涉案203人,涉嫌罪案161起,但仅27人被批捕,法院判决12人;二是罪犯受到的惩处力度小:文物倒卖集团首要人物宋彦庆被判5年半有期徒刑(判决两个月后已保外就医),当地一位检察官认为“距离当初想象的判决结果相差很大”,参与查案警方也说“判决太轻”。
打击文物犯罪,目的是要保护文物,但是,以上面所述洛阳文物大案的惩处情况看,是否能够真正震慑和遏制犯罪,我们无法得出乐观的答案。
之所以出现查办文物案件“虎头蛇尾”的情况,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经费不足、有复杂的人事阻力、线索查证困难、文物交易难以控制和定性等,但是,这些情况仍然可以看作是洛阳此案的个别现象,这些个案也可以通过继续查办来“善后解决”———而文物犯罪案件查处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法律存在“软区”,也就是被文物专家所建议修改的“重两头轻中间”的现行法律规定。
所谓“重两头轻中间”,是指在惩处文物盗卖的过程中,对“两头”的盗墓和走私处罚重,对“中间环节”的倒卖处罚轻。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盗墓的量刑则是“三年以上直至死刑”。
“倒卖”文物的罪犯完全不必亲自去盗墓,而是出少量的钱诱导甚至组织农民去干,这也是一些盗墓者按照“订单”盗墓的原因。事实上,有些组织者(也是倒卖者)在盗墓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一般的盗墓者更大;另外,在整个文物犯罪链中,盗墓农民得利最少,而倒卖文物者却获得暴利。按照罪刑相当的原则,对倒卖文物的“中间人”不应该网开一面,应该考虑加大对他们的惩处力度。
但实际情况是,盗墓农民与文物贩子的刑罚和非法获利并不对称。盗墓农民得利最少获刑最重,倒卖文物者获得暴利,其获刑却可能远远小于那些农民。
正如曾参与《文物保护法》制定的权威专家谢辰生所说,“光打击盗墓农民不起作用”,要严格执法,要抓大案要案,敢于碰硬,“重点打击那些文物走私集团的幕后指挥者、牵头人”。否则,在农民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总会有人难以抵挡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如果不对中间的倒卖文物者下重拳,今天处理几个农民,资金雄厚的走私集团明天出钱,还会有人愿意干。
盗墓的农民是不可能把文物走私到海外的,正是那些中间的倒卖者,和走私者一起刺激并形成了巨大的地下文物市场,有的甚至成为盗墓的幕后指挥。要对这些倒卖文物者进行严厉打击,就要重新分析这些倒卖文物者在文物走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些罪犯虽然躲在幕后,以文物倒卖者的面目出现,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事实上是和盗墓者共同实施的,理应受到相同甚至更重的惩罚。因此,需要充分论证现行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当,研究有没有修改的必要。不如此,文物犯罪难以禁止,“十墓九空”的情形就不仅仅会在洛阳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