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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保障基金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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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开建国家财政不再兜底

保险公司破产保障基金买单

【本报讯】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它意味着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将为我国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保险公司今年需缴20多亿

《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2003年中外资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测算,可提存的保险保障基金规模预计在人民币20多亿元左右。这会对保险公司今年的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保险公司今年的财务报表产生很大影响。

《办法》同时规定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可暂停缴纳。

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将获救济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应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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