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交易结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证券时报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种情形交易结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经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通知》明示六种情形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该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对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缴存的最低限额以内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对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中,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必须履行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
    依照《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已经完成清算交收的证券或者资金;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其归属,并可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