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油老板陷入涉案金逾50亿的陕北油田案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被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的“陕北油田案”,涉案金额逾50亿,致使陕西政府面临全国最大民告官的尴尬。
原告:上千油老板
把陕北油田案定义“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既有其时代背景———2004年3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正式写入宪法,也指其诉讼规模。
原告方计划成立以朱久虎为首的律师团,将有至少10名律师。他们代理的,是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中,民营油田被收回之后,认为利益和财产受到侵害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价值70亿元以上。
“开门引凤,关门打狗”
1994年4月13日,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后来被称为“4.13协议”),从中石油和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已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范围内,划出1080平方公里的区域,交由地方市县组织开发。
从此,陕北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尤其是1997年之后,陕北各产油县成了私营石油经济的大舞台,石油产业成为地方政府支柱。
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国经贸石化1239号文件”,要求陕北当地各县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和“杜绝越权审批石油区块及井位的行为”。
但1239号文件下发之后,陕北地方政府非但没有进行治理整顿,而是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和优惠政策。《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陕北调查期间,采访到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家,都是被这一轮招商引资吸引而来。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引起当地的极大反弹。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投资者们声称,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是他们实际投资的20%。
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媒体调查显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营投资者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是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
一位民营经济研究专家用“开门引凤,关门打狗”,形容陕北地方政府初期的招商引资,和之后通过策调整对民营经济成果的剥夺。
据投资者反映,在陕北开采油田,如果打井失败,每口井动辄上百万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作为一个高政风险、高回报的产业,有人把陕北的石油开发比喻为赌博。但一度被看好的前景和当地的招商引资热情,仍然吸引了数以万计的投资者。
在开发的高峰期,这批企业家中已经有人开始考察中亚、蒙古等国的石油资源,准备进入投资。一度有这样让油老板们自豪的口号:“以前说哪里有小商品,哪里就有温州人;将来哪里有石油,哪里就有我们陕北人。”然而,他们的一腔热情转眼便化作飞烟。
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为止步
朱久虎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权。行政机关动用行政权力和暴力来干预合同。政府和民营投资者签了协议,如果解除的话,要么双方协商中止合同,要么就是通过法院中止合同,任何单方面的中止就是违约。”
他总结道:“一切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为就必须止步。”
靖边县委书记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相约长谈近2小时,坦称自己压力很大:“我们只是一个执行机构,决策和政策都不是我们自己定下来的,即使理解错了也不是我们错了,是上面理解错了。”
当记者追问这个“上面”指的是谁时,他回答说是“省里”。
油田诉讼的意义
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再次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中重点规定了“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
“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写入了宪法,但尚需要在具体的法律中才能建立一个完备的私产保护法律体系,更有赖于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将其落实。事实上,政府既可能是私有财产最有力的保护者,也有可能成为最大的破坏者。
“其实,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就是来自政府。”经济学家晓亮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在西方宪政史中,私有财产保护的一个副产品就是政府权力的限制。什么是私有财产?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在一个政府权力得不到限制的地方,私有财产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而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贺卫方认为最重要的实践就是司法独立的实体化,“不能由非司法机构来行使、干扰和蚕食司法权。法院的财权、人事能否独立于政府之外?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政法治公民财产的保护都是空话,偶尔取得小成绩不算什么,还会有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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