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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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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于2004年9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经董事会研究,同意为控股60%的子公司上海制皂(集团)公司下属的其控股75%的上海制皂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杨浦支行取得的最高额人民币6,373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三年。

被担保的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载止2004年6月30日,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2,526.2万元,总资产39,887.4万元,负债26,697万元,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经董事会研究,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新建50万条全钢丝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见《上海证券报》2003年12月19日,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的“30万条全钢丝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在中国银行如皋支行取得的总额为11,818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其中:5,000万元为五年期中长期贷款;6,818万元为一年期短期贷款)或等值外汇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目前项目正在建设之中。

此两笔担保完成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55,712.51万元,占公司2004年6月30日披露的净资产的47.64%。

特此公告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4年9月2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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