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缺陷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从表面上看仅是投票方式的变化,但由于该制度可以起到限制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充分体现中小股东意志的作用,而且规定公司必须写入公司章程这样的小法律中,这样从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这一方式的施行。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侧面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从累积投票制度得益的只是持股比例仅次于大股东的二股东或三股东,如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的意义就不会太大。再者,如果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相差太大,累积投票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测算累积投票制度的实用价值,我们用一具体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假定K、L、M三公司某次股东大会上欲选举出三名董事,三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持股数量占出席会议比例各不相同(见表1)。
对三家公司选举可能结果进行分析:K公司,因为B、C所持股权数量小于A持股数量的三分之一,所以选举董事只会由A说了算,其他两位股东无法改变这种现状的。L公司,如果其他两位股东想选举出一名董事,必须联起手来才能实现,而且只能选举出一个。M公司,如果选举三名董事,B、C均可以通过累积投票方式实现选举一名董事的目的。
从上述分析结论可以看出,累积投票制度本身有着一定的缺陷,如果大股东与其他股东间持股数量差距过大,纵使制订累积投票制度亦不能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
据统计,至2002年底,约4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即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75%(其中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司非流通股可以达85%),这样可以推测,仅次于控股股东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相比会有很大差距。据本文对控股股东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得出第二大股东持股占总股本比例的分析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控股股东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中,84%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低于5%,其间又有54%的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甚至低于1%。在这样股权结构中,累积投票制度无法发挥其有效作用。试想一个持股不到5%的小股东,他连提名董事的提案权都没有,还如何与大股东争夺董事席位?即使该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但由于其持股甚微,即便用累积投票也无法选举出自己的董事人选。
关于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设置的探讨。上述分析中均涉及到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即公司只需修订章程即可改变董事会组成人员数量。因修订公司章程条款只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就视为通过,不需要其他特别表决的方式,这样,本文认为,在控股股东可以控制每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公司中,董事会中董事席位多少操纵在控股股东手里,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调节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数量来排除其他股东进入的可能。
由上述分析结论,本文认为,累积投票制度在推行中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对证监会要求强制实施该制度的公司群中,该制度对三分之二的公司没有实用价值;这个数字占沪深全体上市公司的45%,换而言之,该制度对近半数的沪深上市公司没有实用价值(以2002年末数据为依据)。经进一步分析,本文发现,该制度比较适用的上市公司集中在大股东持股30%以下的上市公司,而这部分公司正是证监会没有予以强制实施的对象。由于监管当局在这部分上市公司中推行持许可主义的态度,以致几乎没有几家公司积极主动实施该制度。
本文研究未考虑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现象。虽然从理论上小股东可以通过征集投票权来增大表决票数,但应该看到,征集投票权有着成本高、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纵观近几年来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有过胜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方正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等几家公司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的现象,但都是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自身就已拥有提案权。经本文作者调查,鲜有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况。鉴于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不具有普遍性,所以本文研究时未考虑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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