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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应提速(有话就说)

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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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然

本月4日上午,在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临时工徐和平持刀砍伤15名儿童和3名老师,其中一名儿童死亡,这一惨案再次引起人们对精神病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关注。

说是“再次”,因为,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的事件不断发生。就拿这几个月来讲,4月29日,甘肃一名精神病男子在一小学里手持菜刀,将15名学生和两名农民砍伤。5月23日,广州精神病患者王罕勇持刀将邻居王先生砍倒在血泊中。7月21日,福建精神病人陈洛持刀在公路上砍砸过往行人和汽车,一民兵被砍伤。此外,7月26日,在北京飞往长沙的航班上,一名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声称要劫机去韩国,飞机被迫在郑州紧急降落。

精神病人危害社会事件增多,反映了两个问题:

一是精神病人在增加。二是对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患者的防治和管理不力。

面对这一情况,社会亟需加强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和管理。这既是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怀,保护其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救助,在他们病情痊愈后能和普通人拥有同等的权利,不受到歧视;同时,也是防止精神病患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他们“发疯”,伤及他人,危害社会。

对此,重要的一条,是要立法,让法律来明确各方面职责,规范行动。英国于1880年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开了这方面立法的先声。现在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我国于1985年也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迟迟未能出台。在地方法规上,也只有上海于2002年公布了《精神卫生条例》。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又有代表呼吁加快制定《精神卫生法》。可是,到现在为止,还是“只听楼梯响,未见人下来。”据说,内中有一个难点,就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过去多是由其家庭负责,由于精神病是一种“高消费”病症,一般家庭实际上很难负起这一责任,按照国际惯例,精神病的防治责任主要由国家承担,如果法律上这样规定下来,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将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有人认为,立法是件极为严肃的工作,反复斟酌权衡是必要的,但也不宜旷日持久拖下去。有位专家说得好,目前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我国因精神卫生的原因造成的社会损失,远远大于对精神卫生防止的投入。看清这笔账,我想,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诞生步伐就会快点了。

《市场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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