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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重新确定券商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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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的券商为经纪类券商,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甚至连投资咨询业务也不能开展,而注册资本金超过5亿元的券商是综合类券商,可以从事包括经纪、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

笔者认为,单纯根据注册资本金的多少来确定业务范围不尽合理。一方面,券商的业务范围跳跃性大,层次性差,这是国内券商业务缺乏特色化和差别化的主要原因。国内现有券商的业务范围只有两种极端情况:要么是单纯的经纪业务,要么是包括经纪、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等全能业务,两者间的跳跃较大,缺乏梯度性。由于受业务范围的限制,经纪类券商的资本金只能用于经纪业务,而管理层现在对新设营业部控制较严,很难获得开设新营业部的执照。同时,一些营业部偏少而资本金又相对较充裕的经纪类券商的资本金使用效率较低,难以给股东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这种划定业务范围的做法是一劳永逸的,不可调整的。

因此,我们建议,应修改现行的确定券商业务范围的做法。可根据多个相对指标对券商作综合评价,增加业务范围的层次,按照综合评价结果划分券商类型,并结合净资本指标确定其相应的业务范围,还要根据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券商类型及其业务范围。

大致设想是:首先,从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业务水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等方面对券商进行综合评价。参照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分级办法,将券商分为五类。

其次,按照业务的复杂程度、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的要求等因素将业务范围划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业务范围包括现有综合类券商的所有业务,同时,也包含券商融资创新、试点新业务等;第二层次的业务范围包括现有综合类券商的所有业务及低风险新业务;第三层次的业务范围包括中小企业IPO、财务顾问、兼并收购、低风险资产管理、经纪及投资咨询等;第四层次的业务范围包括低风险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经纪及投资咨询等;第五层次的业务范围为经纪及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按照券商类型与净资本规模确定券商业务范围。比如,对于净资本超过10亿元的第一类券商可以审批为第一层次的业务范围;对于净资本在1至3亿元,而券商类型在第三类以上,可审批为第四层次的业务范围;对于净资本在1亿元以下,且券商类型在第三类以下,则只能审批为第五层次的业务范围;对于第五类券商,则暂停或取消已有的所有业务资格等。

最后,管理层还应根据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券商类型及其业务范围。上海证券报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陈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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