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沉船原因起争议是否赔偿法院裁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陈永前
【案例回放】
海南省A公司就其属下的B轮向保险公司投保,按国内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投保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是300万元。某年10月24日,B轮自湛江装载866吨水泥开往海口港过程中,在琼州海峡北进口处,遭受大风袭击沉没。
A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拟请委托打捞公司打捞沉船和委托修理厂修理该轮,费用高达人民币37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以推定全损赔付人民币300万元和相关利息。
保险公司根据出事当天天气预报,确认事故当天没有8级大风,该轮沉没事故应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决定拒赔此案。A公司为此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船舶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00万元和相关利息。
【案例点评】
本案审理的第一焦点是出事当时天气,风力是否达到8级。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证明风力达8级的一系列证明,包括:海军某分队的气象观测记录及说明、风力证明及补充证明,南海舰队雷达气象观测原始数据记录。
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供了证明风力未达8级证明,包括:海南省气象台天气预报、观测数据及天气实况数据,湛江气象台气象资料,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海洋环境实况分析资料,广州中心气象台资料。
经审理、质询相关证据,并对气象证据进行多方调查后,一审法院认为气象预报是较大范围内的整体气象预报情况,不能代表具体海域的气象实况,预报气象状况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气象状况。气象分析资料不是直接的实测记录,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小于直接实测的记录证明力。
据此,一审法院采集了距离出事地点最近的海军某分队及南海舰队雷达站的气象观测数据,认定出险时琼州海峡东部及外罗门水道附近有局部风力达到阵风8级,风速17.3米/秒。
本案的第二焦点是保险船舶缺少一名水手。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该轮配员不合格,且未能提供水手和机工的适任证书,是不适航船舶,属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船舶存在缺一名水手、且水手和机工不具有值班水手和资格等一般船员轻微不适配的情形,但该轮高级船员适配,水手和机工可作一般水手和机工使用,只是不能独立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除第十九条规定在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外,没有其他关于水手与机工值班的规定,该规定基本上仅对高级船员作值班规定,原则上对水手与机工没有值班的要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船舶发生事故前,没有船员驾驶操纵不当、水手与机工缺乏协助的情形,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船员行为无关,船员轻微不适配与本案发生无因果关系。
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有两个约定,一是只有船舶技术态、配员、装载等船舶不适航因素与保险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以此为由拒赔;二是如果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没有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适航性,无论船舶管理、检验和修理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有权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两种约定有适用范围,应是互不相容、互不影响的,而且“技术状态、配员、装载”与“管理、检验和修理”属于不同的词语。如果两种约定有包容,引起争议,按保险法规定,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以一般船员轻微不适任为由拒赔。
最后宣布审理结果时,一审法院认为,B轮是在航行途中遭受到8级阵风,船舶摇摆剧烈,而倾覆沉没,本案属船舶定期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船舶赔款人民币300万元和相关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诉至高级法院再审,高级法院经审理仍认定本次事故是船舶遭受了8级大风造成沉没损失,维持原判。
《国际金融报》(2004年04月14日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