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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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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有一桩官司很吸引眼球,即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商标诉讼案,该案最后以新加坡鳄鱼胜诉而暂告一段落,但在首回合输掉的法国鳄鱼态度强硬,表示拒绝和解。笔者认为,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在现阶段的纷争,反映出经济全球化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个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汲取。

纷争中的三条鳄鱼———法国鳄鱼(Lacoste)、新加坡鳄鱼(CARTELO)和香港鳄鱼,其中后两条是同一渊源的,可以算成一条。1933年,法国人何内·拉科斯特根据他的绰号“鳄鱼”,创造了头向右的“Lacoste鳄鱼”品牌;1947年,华裔移民陈贤进和他的兄长,根据对鳄鱼这个动物的喜爱,创建了头向左的“鳄鱼”品牌,最初用的是鳄鱼图形加手写体“CROCODILE”文字,后来变成鳄鱼图形加三色“CARTE鄄LO”文字,即卡帝乐鳄鱼。陈贤进的兄长在香港主持香港鳄鱼。上世纪前叶,分别在欧洲和亚洲出现两条鳄鱼,是偶然的,而且因为当时信息隔绝,法律也不健全,市场拓展不快,老百姓知道的不多。实际上全球以鳄鱼为品牌的远不止两个,当时仅仅作为一种当地品牌,相遇相争不大可能。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老百姓视野的放宽,相同品牌的相遇是注定的,相争自然也不可避免。比如,新加坡鳄鱼经过多年的拓展,市场已涵盖了亚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法国鳄鱼要开拓亚洲市场,必然就会遭遇新加坡鳄鱼的商标注册壁垒;而在“新鳄”尚未进入的市场,如中国,“法鳄”就抢先注册,又在“新鳄”面前筑起了商标壁垒。

多年来,两条鳄鱼官司不断,有“法鳄”告“新鳄”的,也有“新鳄”告“法鳄”的,互有输赢。它们也意识到,两条鳄鱼的长相相差甚远,市场定位也有较大差异,既然斗下去劳民伤财,何不握手言和?因此他们先后签署了日本和新加坡协议,允许在部分市场共存,但这些协议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根本解决争端,冲突仍在其他市场继续展开。在巨大商业利益和法律漏洞所构成的诱惑面前,企业之间很难做到坦诚相待、互惠互利。两条鳄鱼谁是谁非,只能听法律裁决,而在裁决过程中,法律也不断进行着自我完善。

“鳄鱼”官司目前还未了结,但值得中国企业引以为戒的已经不少了。首先要学会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诸如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什么的,须臾耽搁不得,一“大意”便失“荆州”;同时要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竞争对手,争取在竞争的同时,多一点“竞合”;再次要适应市场竞争中出现的纷争,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贸易摩擦实在难免。我们既要善于在纷争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也要敢于在纷争中反制对手,使结局有利于自己。总之,对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成熟的中国企业来说,“鳄鱼”官司给我们上了一堂颇有教益的课。马海邻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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