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电线杆惹的祸(举案说法)(图)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李忠峰
河南省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6年前花40多万元取得该市一处7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于2000年10月1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3月份,商丘市电业局进行城网改造时,未经协商,将位于该地界以西的10千伏的高压线挪入了这块土地上。根据《电力法》规定,10千伏的高压线底下的土地,5米之内禁止修设建筑物。经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测量计算,有1718.282平方米的土地受线路影响,不能建筑使用。建大公司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商丘市电业局按照商丘市规划管理局梁园西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将上述城网改造线路拆除后重新设置。法院再次委托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测量,两条线路共占用建大公司土地1979.907平方米。
2002年4月17日,梁园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写到:另查明,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商丘市梁园区政府规划为新区(即西区)使用。被告两次改动线路均没有与建大公司协商。
梁园区法院认为: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已被商丘市梁园区新区规划。被告在原告起诉时虽有城网改造将高压线路挪入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事实,但在诉讼中被告已将先前城网改造的高压线路拆除,并按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梁园西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重新设置,因政府规划行为给原告实际造成的损害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建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依据在法律上不成立。事实上,所谓的梁园区新区至今未取得国家任何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至今属于原告合法拥有,梁园新区城市规划办通知,属无效通知,既然法院确认了原告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被告人未与原告协商在其土地上架设高压线路,从而影响了原告近2000平方米土地的建设使用,那么,被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该通知并不能成为被上诉人设置高压线路的合法依据,且即便能,被上诉人也不能就此免除赔偿责任。
商丘市电业局辩称:在建大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前,此范围内土地上即有电业局架设的电力线路,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与上诉人协商的问题。同时,原电力线路的架设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该线路后经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由梁园新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通知,为了适应城市电网改造,用电扩容的需要,对原线路进行了改造,拆除原线路,并按规划重新设置。所以两次电力线路的设置均是服从于政府部门规划的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实际上,一审法院查明,“原有电力线路存在,不能确认是何位置”,即不予采纳此范围土地上原来就有电力线路。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查证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原审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商丘市电业局在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上架设高压线路,栽设高压电杆4棵,从而在此范围内影响了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对土地的使用。参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第4条第(三)项关于:“电杆占地补偿每杆3平方米,拉线按2平方米计算”之规定,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商丘市电业局补偿商丘市建大食品有限公司(高压电杆4棵,每棵3平方米,计12平方米,每平方米按443.16元计算)5317.92元;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200元由商丘市电业局负担。
对于二审的判决,建大公司董事长张保安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目前已申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长魏士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似有隐衷,他说,“这个案子我多次向院方汇报,但是最终没有找到更好的补偿依据,就用了一个地方标准。如果省高院发回重审,我们会继续寻找补偿依据。”
代理此案件的律师王新光说,在法庭上见到的所谓“政府规划”仅是一份手写的便笺,而且是复印件,对方不能出示原件。作为政府行为,应该有红头文件。
商丘市梁园西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尹科长告诉记者,根据2001年4月制订的《商丘城市梁园西区部分区规划》,通往新区政府的主干道规划红线宽度60米,后来梁园区政府施工时扩建成为红线宽度80米,在此基础上电力线路只好外挪。“应商丘市电业局要求,我们就给了他们一个手写通知。”在尹科长办公室,记者想看这份通知的原件,尹科长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
“这个手写的通知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尹科长说。
这份西区规划是否经过批准?这个手写的通知能代表规划局吗?商丘市规划局曾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清楚,愿意先汇报领导,查清事实后给记者答复。但是记者多次催促至今仍没有回音。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真正有效的行政许可应该是“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都是无效的。
节外生枝的是商丘市电业局再次提交了一份规划说明。这一次是采用规范了的红头文件,落款是当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因为土地是属于开发区的范围,所以电业局认为这是开发区的责任,和自己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保安想得到赔偿的话,也应该由区政府付赔偿款。
张保安说,政府从来没有跟自己协商或通知征用土地,自己只能认为是电业局的企业行为,而且第二份规划说明也应该无效,因为如果属于规划行为的话,应该有规划图纸而不应该是文字说明。
对于电杆占地,我国电力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电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共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北大民法博士、律师张治峰就此事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即便是商丘市电业局是按照政府规划改变或新建电力线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应该协商,达成协议后给予合理补偿,方可开工;不协商强行占地就是侵权。另外,二审应按照《民法通则》判决全部赔偿,按地方法规判决很荒谬。
《市场报》 (2004年01月09日 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