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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上演另类外资收购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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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孚实业发布公告称,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转让获得商务部、国资委批复,同意将豫联集团的股东--巩义市财政局持有的豫联集团全部国有股14866万股权转让给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英公司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资企业,上述收购行为构成了外资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中孚实业今年8月30日发布了关于股权协议收购的提示性公告,仅3个月便获得主管部门批复。

定价问题困扰外资收购

由于国有资产定价的敏感性,一直以来国有股向外资的转让,获得批复的难度较大。虽然《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则上明确了允许外资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但同时指出需要经过国家级主管部门的严格批复,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股权向外资转让的最核心的定价方式尚没有最终明确,虽然有不少上市公司发布被外资收购的公告,但至今获得批复的可谓是凤毛麟角。

以净资产为基准

外资收购中孚实业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03年8月,中孚实业接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巩义市财政局拟将其持有的豫联集团78.8%的股权转让给外资方东英公司。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44.18%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述收购完成后,将导致中孚实业的实际控制人由巩义市财政局变更为东英投资,巩义市财政局将不再持有豫联集团股权。外资通过收购中孚实业大股东的股权实现对中孚实业的间接收购。完成后,中孚实业将由原来的国有控股变更为外资控股。

显然,对于中孚实业的收购,外资方是通过收购其大股东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根据监管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制定这一原则显然是为了保障国有股权获得更好的价格,但由于参与方较多,最终实现收购难度可能增大,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向外资转让似乎没有这样的规定。公告显示,截至2003年2月28日,豫联集团净资产39169万元,78.8%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人民币30865万元作为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显然,外资对于中孚实业的间接收购是以净资产为基准的。

法律框架逐渐完善

当然,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因外资间接收购可能使上市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同样需要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从这一角度看,理论上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难度并不小于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不过,从收购价格仅等于净资产、较短时间内获批的情况看,间接收购获得批复似乎还是容易一些。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外资并购政策上的束缚正得以消除。特别是2002年底至今的一年多时间内,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已正式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外资并购的一系列规章,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外资并购法律框架。可以预见,随着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逐步完善,参股、收购和股权置换、相互持股等各种形式的跨国购并将成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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