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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存单被冒领,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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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女)在被告某银行支行下属一家储蓄所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手续,存入人民币100,000元,存期一年,并加设密码。同年10月19日14时左右,张某离家,于当晚2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具被翻乱,存单被窃,与存单同放一处的其余现金、活期存折等安然无恙。次日上午,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该储蓄所挂失,获悉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储户张某报警后,上门进行勘查,结果是:门、窗无橇痕,现场未采集到作案痕迹。据银行反映,10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一女子持张某户名的储蓄存单来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因该女子无法准确输入密码,即当场填写了储蓄挂失申请书,并出示与张某身份证号码一致的身份证(因银行未复印或扫描留存致无法查明其真伪,但在储蓄挂失申请书上,由取款人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张某在办理存款手续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填写的住址虽与张某开户时填写的住址不同,但却是张某曾经居住过的地址)。营业员根据该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个人金融业务若干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编储蓄存款挂失业务处理规定第六章密码挂失的处理中关于密码挂失后,输入的新密码当场有效的规定,验明其所持存单真实,身份证号码与留存的一致,相貌相符,便允许其重置密码,并当即办理了付款手续。庭审中,该营业员证实取款人并非站在原告席上的张某。以案说法

我国百姓多喜欢把余钱存入银行,一是考虑安全,二是可以获得利息。但是,不安全问题是很多人想不到的。有资料显示,自1990年以来,储户因未到期存单丧失被他人以储户名义提前支取或者存单并未丧失直接被他人用身份证挂失或者因他人无法准确输入储户设置的密码而申请密码挂失等导致存款被冒领从而引发状告储蓄机构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出现。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储蓄机构对受理挂失前的存款被他人支取果真都可以不负责任吗?最近,上海市长宁、徐汇、静安、黄浦等区法院相继审理过此类案件。法庭上,储户愤愤不平,银行则大呼冤枉。

储蓄机构如何尽到审查责任

据调查分析,当前的存单纠纷案件中,取款人身份有五种不同情况:①取款人是存款人本人;②取款人是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③取款人以存款人名义持伪造、变造、虚开存单兑现存款;④取款人以存款人身份持有存款人丧失的真实存单;⑤取款人以存款人名义持印有存款人姓名的身份证件(真伪不明),并在掌握存款资料却未持有存单的情况下通过挂失手续取走存款。

在履行储蓄合同时,确保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作为储户,理应妥善保管存单,将存单与身份证明分开存放,并不得泄露密码和存款信息,防止失窃和泄密。作为储蓄机构,更应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方式在存款余额内向存款人付款,防止被人冒领。因此,存单的丧失并不能免除或完全免除储蓄机构偿还储户存款本息的义务,存单设置密码后,取款人出示存单也不是储蓄机构付款义务成立的唯一条件。从目前纠纷的形成过程看,储蓄机构在建章立制和防范措施上也存在漏洞,容易被人利用。为此,笔者认为储蓄机构的注意义务应当从准确确定适格的取款人和严格执行存取款业务程序两方面着手。

1、严格未到期存单取款的审查责任。储蓄机构除对到期存单和活期存折应见单(折)即付外,对取款人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应检查其出示的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明。除存单确为储蓄机构受理的凭证外,对身份证明履行验对手续,做到核对无误,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表面审查。即凭肉眼直观和工作经验对身份证的材质、样式、颜色以及身份证明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二是文字审查。即验明存单开户人姓名和开户时留下的身份证号码与取款人居民身份证明上记载的是否一致。三是相貌审查。即取款人相貌与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大致相同,尤其是性别是否一致。完成上述审查后,储蓄机构还应复制或电脑扫描身份证明留存备查备核,以便在发生纠纷后能提供证据。若发现身份证有疑点,可以要求取款人提供多种身份证明如社会保障卡等,相互印证。

2、谨慎办理大额取现业务。对取款人支取大额储蓄存款的(不论到期或未到期,定期或不定期),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储蓄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由取款人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出示身份证明)、核对(与储户原存款信息资料核对)、上门核证(在金额巨大或身份证明确有疑问时)、审批(由储蓄机构支行或局负责人或授权本行或局现金管理部门审批)、监督(挂失业务系重要业务,受理挂失业务后,储蓄机构内的监督部门应对挂失业务逐笔进行监督)、统计(建立台账制度和月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备案(向省级分行或局备案)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兑付无误。

3、存单丧失和密码更换均应按照挂失支取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此,办理储蓄挂失业务应严格贯彻宽冻严付原则,一般应经过申请挂失、补领新存单或补输新密码和提前支取三个步骤。凡取款人以挂失方式办理提取存款,应由开户行办理。若是通存通兑的存单,任何储蓄网点经申请人挂失应办理临时止付,但正式手续仍应由原开户行办理。当同一存款账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支取方式时,储蓄机构应予提示或告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支取方式予以止付。申请挂失人可以是储户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但补领新存单、补输新密码并提前支取的,应由储户本人办理,一般不得代理。挂失七天后,储蓄机构与取款人另约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取款人因密码挂失导致原存单失效,储蓄机构不能再按提前支取规定办理,而应转为按挂失支取规定办理。挂失支取的风险系数大,故与提前支取的显著差异是有七天期限。该期限对储蓄机构来说,是审查期、等待期,目的是为了防止存款被冒领。此外,密码挂失应比照存单挂失规定执行,(目前有的储蓄机构对此不重视,规定密码挂失当场有效,存款可以当场支取),避免存款被他人冒领。

案件审理实践中分歧较大

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用假身份证挂失、存款被冒领的案件。从银行方面反映的情况看,这类案件有许多疑点。从公安方面反映的情况看,这类案件不排除存款人和取款人共同作案的嫌疑,需要侦查。但在相关刑案尚未立案或立案后久侦不破的情况下,应从民事纠纷处理的角度着手,对民事责任加以确定。有关规定和批复一再强调,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无法承担鉴别真伪的责任。对非银行方面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银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目前,司法实践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有较大分歧,往往是一审法院判决储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储蓄机构没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和义务,最终改判储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对储蓄合同没有设专章作出规定,因此,如何确定存款兑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领后储户和储蓄机构的违约责任,仍有必要加以研究。上海证券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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