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珍为何与"创业财富"无缘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作为已有32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中国家电著名品牌荣事达的创业人,陈荣珍的退休金每月仅有900元。由此引出的公有企业的创业经理为什么不能够像民营企业经理那样合法地、光荣地获得其创业财富的问题值得人们深思--陈荣珍为何与创业财富无缘
徐德信,男,1957年生,安徽庐江人。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经济系,现为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文法学院副院长。
曾在《经济学动态》、《经济科学》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数十篇论文,主要著作《现代公司理论谱系》获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功奖二等奖。主持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多项。
财富,早已不再是罪恶的象征;致富,也已成为社会的主流追求;创业,更是当代精英实现自我价值的时代风尚。然而,君不见,当今社会财富的生产、交易、分配与消费等各个方面,依然存在种种不公正的现象--原本合情合理的事情却总摆脱不了罪恶的阴影--公有经济中的创业经理不能合法地获得其创业财富,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请看荣事达集团原董事长陈荣珍的被打发。据报道,作为已有32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中国家电著名品牌荣事达的创业人,陈荣珍的退休金每月900元;在任16年的头10年年收入约4万元,1996年成立合资公司后,年收入约30万元;此外,还有合肥市政府许诺的特别奖励100万元。令我们感兴趣的重点是陈荣珍的无奈与平和:2002年7月7日市政府宣布陈荣珍退休,陈事先不知道;对于每月900元的退休金,陈表示知足这家集体企业的创业者,一再表明荣事达属于全体职工,对于自己的所得,他并不在意。
实际上,在我国公有经济中,大多数创业经理在获得成功之后,面对创业财富都陷入两难困境:要么冒着坐牢伏法的风险非法地攫取,要么合法地忍受其创业财富的无私奉献。这里所说的经理,不包括官员经理,而是指创业企业家;这里讨论的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组织型企业,而是由创业企业家一手辛勤经营成功的。
公有企业的创业经理为什么不能够像民营企业经理那样合法地、光荣地获得其创业财富呢?这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有人会说,这是我们国家公有制经济的激励缺陷造成的。对于像陈荣珍这些创业企业家,没有年薪、没有期权的激励,他们当然没有创业的积极性,只是凭着事业心、短期的热情,难有长远的追求。这种说法有其道理。可殊不知,年薪、期权制度在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的实行,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导致某种新的冲突。
也许有人会把创业经理受侵害归咎于政府,即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可是,政府并非故意与创业企业家们为难,恰恰相反,尽最大努力搞活部门经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我们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的政治地位与创业企业家的兴衰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何况政府为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经营和收入尚且不遗余力,为什么非要让公有企业家吃亏?
最有说服力的当是产权制度的问题了。复旦大学张军教授特别强调,产权比财富更重要。正是产权制度把个公有企业搞得死去活来。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十年后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立归属明晰的现代产权制度,足以说明公有经济中的产权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可是,这样笼统地指出产权问题,还是不能解释究竟是哪些具体因素,阻碍了创业经理合法地、光荣地获得其创业财富。
让我们指出公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几个主要制约因素,这些因素把公有企业创业家们紧紧地套住,叫他们动弹不得,只能静观创业财富远离自己而去,令人叹谓:呕心沥血为创业,创业财富何所有?
首先,公有经济的大环境是由各种各样的关系维持着的合约之网,即所谓关系网。与一般市场经济不同的是,公有企业经理与政府(或资产所有者代表)之间的联系不是市场合约,而是一种由国家力量安排的关系合约。公有企业经理在创业之初,就与政府官员建立了密切关系(有的本身出身于官员),他们之间并非一锤子买卖,他们的关系是长期的、多方面的,某方面联系未必指望即时的收益,与某些官员的特殊关系未必都能得到回报;最初建立的联系是无法确定的,或者可以长期维持并不断修正,或者从此中断。这种非市场关系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自己方便地谋取利益,又可能使自己受制于关系的另一方。处于关系合约中的公有企业经理,在与政府官员的谈判上,自然显得底气不足,对官员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即使撇开公有权利的形式规定不说,此后所创造的财富哪敢提出归自己所有?而民营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员们建立的联系却是市场的合约,私企老板除了支付一定的关系维持费,官员终究拿民营企业老板没办法,尽管他们或多或少都穿过官员们的小鞋。
其次,这种非民间关系网不是自动实施的,而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实施才能实现的。一般市场经济也存在着关系合约,关系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是,一般关系可以由关系双方自己维持、自己实施,不需要别人哪怕是权威人士监督、仲裁和惩罚,更不用由法庭强制施行;而公有经济中的关系网在本质上却是通过国家潜在强制约束而维持的。正是国家的潜在强制约束,通过下面将要说明的等级体系形成公有资源的传输机制,使得公有资源在公有关系网中流动,等级体系中的强制实施就是公有资源流动机制;国家强制同时赋予公有经济关系网各方以非个人资源,保障各方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各个层次的合法性交易。可以说,强制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有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员关系的有效性。没有国家强制实施赋予关系交易的公家性与合法性,公有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员建立的纯粹个人关系就一钱不值--没有哪个政府官员会把自己个人有价值的财物与公有企业经理交易。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制实施权恰又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在与公有企业经理的关系中,既是关系合约的一方,又是具有强制实施权利的第三方。因此,公有企业经理在与政府的关系中,不仅谈判力比较脆弱,而且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强制性保护,创业经理岂能不英雄气短?
第三,与强制实施的非市场关系网相对应,公有经济的产权界定规则,不是一般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界定,而是由等级或地位来界定。这就是所谓官本位的产权含义。不论是企业家或经营者,还是科学家或人文学者,甚至各行各业的工作者,其真正的社会地位与价值,主要不是由物质财富与经营能力,或者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或者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决定的,而是由政治等级体系中的级别和地位,以及与政治等级体系中有影响力的人物的关系决定的。各种能力与水平只是政治等级体系中的级别和地位的自变量,是追求政治级别和地位的暂时性手段。我国企业家(甚至包括民营企业家)的无奈,与学者或者政治体系中各非主流派别的无奈一样,谁也脱不了追求政治地位这个俗。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把与政府关系的能力作为我国乡镇企业产权安排的内在变量之一,特别是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一关系能力极为重要。我们那些公企创业经理们,自然也是俗人,把政治等级与地位作为追求目标,并且是向关系合约的实施者去争取,当你在创业成功后,你能堂而皇之地把所谓创业财富归入自己的囊中?
第四,公企创业经理取得成功后的退出能力大大下降。公企创业经理最初与政治体系中的特殊关系,既为他们的创业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成功后如何分配创业财富埋下了纷争的种子。与民营企业家们不同的是,公企创业经理在功成名就之后难以退走:过去血汗积累起来的资产不仅在名义上属于公有,而且按照关系合约理论,这种关系形成的资产由不得你退出后带走或变现;大凡成功的公有企业家,经过摸爬滚打多已进入花甲之年,退出后的疲惫身心难以承受重新创业的艰辛;过去的成功多半依赖于良好的非市场关系,一旦退走,这些关系能否依旧并且加以有效利用,显然不得而知。因此,陈荣珍的平和与无奈是自然的,特别是有原红塔集团董事长楮时键的前车之鉴,不走非法攫取之路,就只能是无奈地接受了。如果陈荣珍年轻二十岁,他就很有可能选择退出而投入其他公司甚至跨国公司的怀中。其实,陈荣珍已经作了这样的尝试,他所建立的荣事达美国公司在他被免职时期的业绩还是不错的。
最后,国家对城市集体(包括国有)企业的创业经理控制企业的容忍程度,远不如对农村集体企业创业经理来得宽容。几乎所有的公有企业创业经理,都能够像拨算盘珠一样指挥自己的企业;可是,同样是企业强人,同样是使企业在自己手里壮大,为什么农村集体企业的企业家们一直稳坐钓鱼台,即使超过了退休年龄还能够退而不休?相反,楮时键倒是全权控制红塔,竟然落得个如此下场,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他是在突然间才知道被自己不熟悉的人接任的消息。这一突发情况对他决心签字私分小金库,导致退职前落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是说,国家可以随时不经商量就解除城市集体(包括国有)企业创业者的控制权。这对城市公有企业创业经理而言,不啻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而国家对农村集体企业控制权的放松控制,有许多难以说清的因素,有一点似乎很明确:农村集体企业所在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却由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使用;土地这种资源不可以挪走,生于斯长于斯的传统关系容不得外来人的介入。解除某个人的控制权,由村外的什么人去控制企业,必然导致危险的结果。但是这一顾虑在城市集体和国有经济那里是不存在的。尽管如此,农村集体企业的创业者们也和陈荣珍们一样,不能够合法地、正大光明地以个人名义获得其创业财富。上海证券报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教授徐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