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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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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控股股东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集团)协议转让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1年10月2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集团)将其持有的55,249,200股国有法人股权(占总股份的29.8%)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转让给菲菲集团。转让前菲菲集团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时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菲菲集团行使其受让的股份托管权,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03]12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上述国有股权的转让,本公司已于2003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经司法裁定,盛道集团已向菲菲集团转让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34,000,000股。本公司已于2003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因菲菲集团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菲菲集团履行还款义务,因菲菲集团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菲菲集团所托管的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18,000,000股股权。

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盛道集团与菲菲集团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由于上述经济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菲菲集团所持有的该18,000,000股股权。

除此之外,盛道集团与菲菲集团日前又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续。

该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盛道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份20,970,000股(占总股本的11.31%),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菲菲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份55,249,200股(占总股本的29.80%),其中52,0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现被冻结,解除冻结后这部分股份性质可自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3,249,200股的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此次受让后菲菲集团不存在受托行使本公司其它股东权利的事实,菲菲集团承诺此次受让的本公司21,249,200股股权自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主要股东及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1、本公司总股本为18,540万股,截止2003年8月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类别 质押或冻结 股权性质 (股) 的股份数量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42,219,200 22.77 未流通 33,686,340股 国有法人股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00 18.34 未流通 34,000,000股 国有法人股

沈阳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862,140 13.41 未流通 5,850,000股 社会法人股

沈阳市野森贸易有限公司 3,318,660 1.79 未流通 无社会法人股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6,500 0.408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刘光强 313,100 0.168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李运启 298,200 0.161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王颖 219,360 0.118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张灿枫 215,000 0.116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姜文广 208,300 0.112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2、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8,540万股,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类别 质押或冻结 股权性质 (股) 的股份数量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5,249,200 29.80 未流通 54,200,000国有法人股(52,000,000股)

社会法人股(3,

249,200股)

沈阳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862,140 13.41 未流通 5,850,000 社会法人股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20,970,000 11.31 未流通 14,470,000 国有法人股

沈阳市野森贸易有限公司 3,318,660 1.79 未流通 无 社会法人股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6,500 0.408 流通股 未知社会流通股

刘光强 313,100 0.168 流通股 未知 社会流通股

李运启 298,200 0.161 流通股 未知 社会流通股

王颖 219,360 0.118 流通股 未知 社会流通股

张灿枫 215,000 0.116 流通股 未知 社会流通股

姜文广 208,300 0.112 流通股 未知 社会流通股

3、股份转让前本公司股份结构情况:

股份结构 持股数量(股) 占股份总额(%)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04,400,000 56.31

国家持有股份 76,219,20041.11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8,180,80015.2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81,000,00043.69

人民币普通股 81,000,00043.69

三、股份总数 185,400,000100

4、股份转让后本公司股份结构情况:

股份结构 持股数量(股) 占股份总额(%)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04,400,000 56.31

国家持有股份 72,970,00039.36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1,430,00016.95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81,000,00043.69

人民币普通股 81,000,00043.69

三、股份总数 185,400,000100

三、该次股权过户完成后,菲菲集团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至此盛道集团于2001年10月28日与菲菲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转让的国有法人股股份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盛道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四、菲菲集团与盛道集团于2001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每股2.40元的价格,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权的29.8%)。同时双方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菲菲集团行使相应的股份托管权,菲菲集团成为“菲菲农业”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度公司经历了重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2002年4月1日,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经大连市工商局核准,由原有的塑料软包装等经营范围变更为:绿化种苗产业化工程、园林开发改造、畜牧养殖、水产养殖、花卉及蔬菜种植、耕地改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旅游开发。公司于2002年2月6日召开的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赵也飞先生、王敏先生、卢茁女士、金红燕女士、刘新先生为公司新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推举高建峰先生、张丽华女士、张洋女士为公司新的监事会成员。公司已于200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其他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份托管协议;

4、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件;

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3年9月30日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向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集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以下简称“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现持有“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42,219,200股,占总股本的22.77%,为“菲菲农业”第一大股东。2001年10月28日,本公司与菲菲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55,249,200股国有法人股权(占总股份的29.8%),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转让给菲菲集团,并同时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受让方行使相应股份托管权。该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财政部关于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向菲菲集团转让了“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股权34,000,000股。

因菲菲集团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菲菲集团履行还款义务,因菲菲集团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菲菲集团所托管的本公司持有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18,000,000股股权。

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完本公司与菲菲集团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本公司日前又与菲菲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续。

二、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20,970,000股股权(占总股本的11.31%),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三大股东,菲菲集团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奋斗巷30号,法定代表人为刘丽春,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78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凹版彩印制品出口、玻璃制品出口、纸制品、印铁制品、塑料制品、机械加工、塑料技术咨询服务;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

四、本公司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永华于2003年9月29日出售了所持有的10,000股,公司关联企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蒋晓刚于2003年7月23日出售了所持有的1,000股“菲菲农业”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没有买卖“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菲菲农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七、截止本公告刊登日止,此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本公司也没有签署过包含限制或禁止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八、备查文件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份托管协议;

4、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件;

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0日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大连盛道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菲菲农业”股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受让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集团)持有的(以下简称“菲菲农业”)股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盛道集团于2001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每股2.40元的价格,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权的29.8%)。同时双方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本公司行使相应的股份托管权,因此本公司成为“菲菲农业”的实际控制人。该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财政部关于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34,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

因本公司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因本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本公司所托管的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18,000,000股股权。

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盛道集团与本公司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由于上述经济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该18,000,000股股权。

除此之外,日前本公司又与盛道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续。

二、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本的29.80%,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中52,0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现被冻结,解除冻结后这部分股份性质可自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3,249,200股的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资本1.5亿元,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黑牛屯村,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房屋开发、餐饮;食品、调料、海鲜、副食品、民用建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木制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礼品、土特产品、水产品、现代办公用品批发、零售、食品连销。截止2002年末,公司资产总计为人民币1,217,152,023.28元,主营业务利润为人民币16,516,900.4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21,801.64元。

四、本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公司股东为赵也飞先生(持股70%)、谢逸光女士(持股10%)、黄玲女士(持股10%)、赵翔先生(持股10%)。

赵也飞先生简介:赵也飞,男,1953年出生,曾任沈阳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董事长。

谢逸光女士简介: 谢逸光,女,1954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黄玲女士简介:黄玲,女,1972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翔先生简介:赵翔,男,1980年出生,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也飞先生之子。

五、本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1、沈阳市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八一剧场大院4号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西餐餐饮服务;食品、调料、海鲜、蔬菜、日用百货、礼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礼品。

2、沈阳菲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7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及房屋相关的服务设施经营管理。

3、辽宁建科粉煤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小方士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销售。

六、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与出让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

七、本公司受让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八、本公司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其他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也没有买卖“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十、本公司承诺此次受让的菲菲农业21,249,200股股权,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十一、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菲菲农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十二、备查文件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托管协议;

4、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件。

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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