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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 中青旅打赢商标案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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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庆华北京报道 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CY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1988年10月,国家旅游局批准中青旅英文名称缩写为“CYTS”。中青旅于2000年5月以前先后在保险、修车、信息、运输、娱乐、餐饮等六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CYTS”商标。1996年1月,中青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CYTS”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经注册的“CITS”商标相近似,故依法驳回其申请,中青旅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3年2月17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中青旅注册申请。中青旅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商评委认为,“CYTS”和“CITS”两个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且有三个字母相同;两商标读音近似;两商标虽然含义不同,但均由字母组成,且无图形组合。因此,两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CYTS”是中青旅英文名称China Youth Travel Service的缩写,是对中青旅机构名称合理使用,引证商标“CITS”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的缩写,其中英文字母C、T、S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公众对英文缩写名称一般会考虑名称构成字母所代表的含义,而“Y”和“I”所代表的含义明显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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