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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长李国光表示“债转股”无须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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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影响“债转股”法律效力

本报讯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表示,对于商事领域中的债权转股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无须由有关行政机关的特别审批。他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李国光特别提到要妥善处理被改制国有企业的遗留债务。他说,国有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对其遗留债务的处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债务和资产产权关系问题,即由于企业资产的变动引起的被改制企业原债务的承担问题。

  他表示,对于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债权人与被改制企业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未经债权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因企业财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性质,受让方依照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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