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又出台利好政策:维修费不用每年交
本报记者张剑、马宁报道: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新政策规定,今后业主不再按年交纳大、中修费,而是等维修基金用完后再行交纳;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将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这是又一项关系到买房人切身利益的利好政策。
据介绍,以前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只是规定买房人交纳总房款的2%作为公共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是业主对使用时间、如何使用、谁来监督并不知情,一些小区甚至还为此发生了纠纷。新办法执行后,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将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管理。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将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新政策还规定,如果小区的公共设施受损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则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对于维修基金闲置的小区,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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