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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金协会发文:明确定义何为网贷“良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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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金协会发文:明确定义何为网贷“良性退出”

来源: 探长读财

1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针对“良性退出”、“债权申报期”、“先本金后收益原则”、催收措施等敏感的核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说明强调,鼓励网贷机构先兑付本金、后兑付利息,但本金兑付完成后,仍然要兑付出借人收益。催收方面,说明称,网贷机构可通过仲裁调解、法院调解,或地方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多种途径,化解借款人与出借人的金融纠纷。

对于“良性退出”,说明指出,良性退出以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强调通过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达成和解的方式,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债权申报期”的理解问题,说明指出,债权申报期为自网贷机构通知书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网贷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债权申报期,但应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且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先本金后收益”的原则,说明称,鼓励网贷机构优先兑付本金、后兑付收益仅说明兑付顺序,非强制性要求,是当前现实环境下鼓励的一种兑付顺序选择,兑付顺序不影响兑付范围,本金兑付完毕后,网贷机构仍需兑付出借人的收益。

对于清产核资的期限,说明称,退出指引鼓励存量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网贷机构,自清退组成立后2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果网贷机构存量规模超过1亿元,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日。

关于催收措施问题,说明称,《退出指引》列举了清退组催收的具体措施,包括仲裁、法院调解等。仲裁调解是在依据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提起仲裁后、仲裁庭做出裁决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到期借款人提起诉讼后,开庭前或判决前,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此外,清退组还可以引入广州等地设立的地方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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