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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管理人是否应该收取“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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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冉学东

今年以来,随着债券市场的持续牛市,许多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

今年前5个月固收类理财平均年化收益率达4.4%,固收类理财净值显著上升。

随着理财产品收益率走高,所谓“超额收益”引起大家关注,所谓超额收益就是产品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

对于这部分收益如何处理,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在合同里规定了收益的归属,有些合同条款中则没有,而监管方面又没有明确的政策。据媒体统计,有2260只银行理财产品在合同中注明将计提超额报酬,收取浮动管理费,占整个银行理财规模的4%。2260只银行理财平均提取超额报酬比例为42%。这也就说,银行理财产品将对于产品42%超额报酬收取浮动管理费用。同时,超额报酬计提比例达到或者超过80%的产品,高达276只,并有多款产品计提比例高达100%。

目前,公募基金不收取超额收益,有些私募基金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

确定超额收益的关键是“业绩比较基准”,而“业绩比较基准”是银行理财子公司根据“产品持有的底层资产”“产品往期业绩表现”“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等数据,估算出来的产品收益目标。这是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后,监管要求将以前的“预期收益率”变更为“业绩比较基准”。

而理财投资者到手的收益率,可能会高于基准、可能符合基准、也可能会低于基准。它只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一个估计值,是管理人的一个“及格线”,让消费者作为一个参考而已,并非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承诺收益率。

今年年初,监管关于业绩比较基准下发《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要求,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等。同时,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的计提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产品净资产规模按约定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不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二是提取固定管理费后,计提部分或全部超额收益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银行理财目前的法律性质相当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目前很少有约定收取超额收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是收取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毕竟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如果投资收益过度与管理者的收入挂钩,可能鼓励管理人去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这样就会出现逆向选择,收益搞了有利于管理者,但是亏损了风险就只有投资人承担。

现在大家质疑的关键是100%收取的比例是否过高,这里关键要看业绩比较基准设置的高低,如果业绩比较基准比较高,管理人取得了超额收益,相应提取比例就会高一些。同时也要看投资的难易程度等。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大多数投资者对于超额收益的是忽视的,或者销售人员没有详细介绍,产品到期赎回的时候,投资者看赚钱了,也就不计较这部分收益了。但是超额收益提取过高,心里总会产生不适感。

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资产管理行业,跟目前的公募基金越来越趋同,公募基金不收取超额收益也有一定道理。目前已经有银行理财产品推出“不赚钱不收费”策略,显然正是跟公募基金展开全面竞争。

资产管理行业未来的竞争,除了投研能力和业绩之外,客户至上的诚信文化的建立至关重要,让客户感受到诚心服务,为投资者设身处地地着想,让投资者觉得管理人的收费是“应该的”,银行理财着眼于自身长期的“信用”建设,而非博取短期的收益,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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