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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剧演员诈骗同事200万元:庭审时狡辩“只是借钱” 被判刑11年半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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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沪剧演员诈骗同事200万元,被判刑11年半,庭审时狡辩“只是借钱”

在多数人的印象里,演员光鲜亮丽、收入不菲,却未料到有些演员利用其一身“演技”干起了诈骗。

“我有台湾朋友做私募基金,赚钱得很,想买的话可以找我。”仰仗着同事的信任,上海一沪剧演员殷某以购买私募基金为幌子,诈骗四名同事共计200余万元。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徐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该演员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是诈骗,还是普通借贷?

出生于1975年的殷某就职于上海某剧院,月收入一万元至两万元,生活质量并不低。然而,殷某惯于过度消费,不仅常常“刷爆”信用卡,甚至多次借高利贷。更严重的是,殷某沉迷赌博,曾数次前往澳门参与赌博活动,为筹措赌本,殷某打起了单位里年轻同事的主意。

据徐汇检察院起诉书记录,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殷某以虚构“私募基金和投资项目”为由,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收取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四名同事200余万元钱款。

截至案发,殷某已将其中的60万元挥霍殆尽。

直到被受害同事告上法院,殷某也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诈骗。“我说有朋友做私募基金是吹吹牛而已,只是想在单位年轻同事面前标榜自己,显得有面子。” 殷某说。

面对公诉人诈骗罪的指控,殷某一改之前的陈述,称自己是正当的民间借贷,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只是借钱而已,不是骗,定诈骗罪对我不公平。” 殷某狡辩称。

对此,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等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殷某不光向被害同事虚构投资私募基金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和无风险,还安排被害同事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再以帮助投资等名义占有巨额钱款,从而用于个人还债和赌博等。

显然,殷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而非民间借贷。

向受害人支付小额钱款,谎称“投资收益”

同时,殷某在诈骗同事之后,前期支付给被害人部分小额钱款,声称这些钱是“投资收益”。对此,公诉机关已查明,这些所谓的“投资收益”其实均来自于殷某的借款,私募基金和台湾老板均系虚构,何来“投资收益”?然而,殷某在骗得同事第一笔钱后却一直向被害同事宣称项目收益好,被害人在这种反复“洗脑”之下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殷某明知自己的财务状况而向他人借款,主观上无力还款,客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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