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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布管理办法:建立存管账户 防止挪用用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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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立专用账户存管 防止非法挪用用户资金六部委联合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金融时报

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这些共享出行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押金退还难等资金安全问题也一度牵扯着社会公众的神经。

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对于采用押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提出了“专用账户存管、专款专用”等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户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此前,部分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发生了用户资金风险问题,原因在于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实际上完全受企业支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巡视员樊爽文表示,为降低用户资金挪用风险,守住用户资金安全的底线,保障用户权益,《管理办法》就用户资金管理作出规定:对于现存的以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预付资金必须存放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企业只能最高将60%的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管理办法》强调,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对于用户账号里的预付资金额度,《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此外,对于收取押金的运营模式,樊爽文介绍称,《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提供运营企业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押金存放的地方。相对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押金存放在用户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资金的使用、划转更透明,安全性更高,更易于用户防控资金风险。

“《管理办法》提出的资金存管机制一方面实现了运营企业资金与用户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了运营企业接触用户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根据用户的指令或业务授权的指令,办理押金和预付资金的结算、支付,可以有效防范运营企业非法挪用用户资金的风险。”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说。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数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转出,当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向运营企业进行预警,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还用户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

押金退还相关规定方面,《管理办法》强调,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两个工作日。

在对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这些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押金安全加强监管的同时,《管理办法》也体现了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介绍,首先,《管理办法》对收取用户资金没有简单地一禁了之。为尽可能避免用户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虽然提出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和鼓励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方式提供服务,但考虑到押金的履约保证金作用和预付资金在便利用户支付、提供用户优惠、企业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保障运营企业权益,没有禁止运营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

同时,《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地使用预付资金。考虑到预付资金与押金的不同属性,借鉴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模式,在建立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允许运营企业提取预付资金余额的60%用于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至于用户资金孳息归属,《管理办法》针对用户资金不同存管方式,提出运营企业与用户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此外,《管理办法》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案,考虑到目前用户资金管理现状,为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管理办法》对存量用户资金设立了半年的过渡期:《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存管。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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