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万债务累积达1650万 一文带你认清“套路贷”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6日电 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发布会现场 来源:公安部
何为“套路贷”?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为什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很大?主要是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与民间借贷区别?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指出,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经济纠纷假象,将虚构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 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 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 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 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 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常见犯罪手法有哪些?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对此表示, 犯罪团伙一般采取以下一些手法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一是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二是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三是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比如,在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初始借款1万元,为了还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又向6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务累积达1650万元。
五是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帐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童碧山指出,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套路贷团伙事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引诱受害人借款,事中精心谋划“套路”,恶意垒高债务;事后利用提前准备好的虚假证据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导致一些受害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法律面前“自愿吃亏”,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有针对性的宣传后才幡然醒悟,前来报案。
危害有多大?
河南安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胡文立举例带你认清“套路贷”本质。
2018年1月,河南安阳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某师范学院学生在三个月前接到“校园贷”诈骗电话,之后按照电话的要求,通过微信以及其他网络工具提出1000元贷款的申请,双方约定以后,学生按照对方提供的要求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在APP上向犯罪团伙提供,之后发现自己接到的实际贷款金额只有590元,410元被以各种名义扣除。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七天变成实际上的五天,贷款到期后,因学生李某某无钱偿还,犯罪嫌疑人又向学生李某某介绍第二个贷款平台,李某某再次向第二个贷款平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的债务,就这样循环下去,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大学生李某某所欠下的贷款已经达到了5.4万元。
经查,自2017年2月以来,江西省宜春市的犯罪嫌疑人许宽等人,先后在江西和浙江注册成立多家网络贷款公司,网罗多名骨干人员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平台向在校的大学生提供贷款,并且收取高额所谓的手续费。债务到期后,通过骚扰、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再次贷款还贷平账,使其落入了“套路贷”陷阱。对无力还款的受害人,犯罪团伙采取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亲友、老师、同学发放裸照、灵堂照和一些侮辱性的图片、短信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骚扰、威胁,对受害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归还贷款。如山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某被犯罪集团催收债务的人员短信、图片侮辱以及骚扰电话多次轮番“轰炸”后,致使重度抑郁,被迫中断学业退学;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左某因无力承担高额的贷款债务被迫离家出走;陕西某学院学生杜某因陷入校园贷陷阱,在实习期间写下遗书跳楼自杀,幸亏及时被同事发现拦下;此外,王某、肖某、周某等12名受害人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被迫到该犯罪团伙打工还债,逐步演变成为犯罪团伙成员。在这次打击过程中,一并受到刑事追究。
2018年3月,在江西宜春和浙江杭州同时收网,一举捣毁“套路贷”犯罪团伙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9人,扣押车辆11台,查封房产13套,冻结涉案资金560余万元。截至打掉该团伙时,这个团伙已经向超过1.8万人发放贷款,涉及到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受害人群体95%以上为在校大学生。主要是因为大学生涉事未深,社会经验少,法律常识不足,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控制,落入犯罪集团精心设计的“套路贷”陷阱之中,又不好意思向家长、老师和领导反映情况,在被犯罪团伙逐步威胁恐吓之下落入到“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之中。
公安系统如何重拳出击?
全国公安机关在“稳、准、狠”的打击传统黑恶犯罪的同时,对隐藏在新领域、新业态背后的黑恶势力,特别是近年来蔓延迅速、危害严重的“套路贷”等新型黑恶势力开展了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从事“套路贷”的黑恶团伙,铲除了一大批犯罪窝点。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指出,“套路贷”这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其严重。
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下,很快就背负上了巨额的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贷;有的受害人被迫退学,离家出走躲避债务;有的受害人走投无路,被逼自杀。
二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款合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一些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的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动辄达到上万人以上,且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更大。
曾海燕介绍道,全国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将从事非法讨债、高利放贷以及“套路贷”的黑恶势力列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二是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是挂牌督办了一批“套路贷”黑恶案件,派出十余个专家组赴多地实地督导案件侦办工作;
四是主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的手段,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开展研判,及时发现“套路贷”的线索,部署各地实施打击。
市民如何防范?
曾海燕称,“套路贷”主要是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 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同时一些群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进行认 真的审核,甚至还签订一些空白的情况。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
从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 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 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 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 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的借款需要 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 范围的采集你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 录,甚至你的手机服务密码 ,拿着你的服务密码就可以调你整个的通讯信息。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 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 、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女性就给你发PS的淫秽照片等 等手段进行催收。
曾海燕表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 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 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三是一旦 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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