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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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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标准

根据《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损害分类

根据损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一般残疾。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轻度、中度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重度残疾或瘫痪。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极重度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死亡。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二、损害关联性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损害与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具有关联性。

(一)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1年内,产生已知具有相关性的不良反应或损害症状、体征,进而导致残疾、瘫痪或死亡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1年内,发生残疾、瘫痪或死亡,排除其他明确原因的。

三、损害认定标准

(一)一般残疾。基本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或能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脊柱强(僵)直;

2.双足失去功能;

3.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4.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类似上述的其他功能障碍。

(二)重度残疾或瘫痪。基本上不能或完全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肢体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4.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5.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7.意识消失;

8.采用专门设施维持生命;

9.类似上述的其他功能障碍。

(三)死亡。

1.呼吸心跳停止;

2.脑死亡。

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导致损害认定工作。

2.残疾标准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列举了部分状况,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由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本次认定工作针对的问题疫苗为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生产的狂犬病疫苗(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

4.已知具有相关性的不良反应或损害症状、体征,是指疫苗说明书记载或疫苗不良反应系统上报的不良反应或其他损害。包括:过敏性皮疹、血管性水肿、过敏性休克、急性过敏反应、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Arthus反应、热性惊厥、多发性神经炎、脑炎和脑膜炎、癫痫、惊厥/抽搐、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脱髓鞘性脊髓炎、臂丛神经炎、无菌性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晕厥及其他局部反应、其他过敏反应等。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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