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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信披又迎新规定 强制披露信息增加至1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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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息披露指引》)后,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团体标准(下称《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及《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互联网消费金融》(T/NIFA 2—2017)团体标准(下称《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网贷行业信披又迎新规。

此前,互金协会组织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会员单位开展了上述两项团体标准的编制及修订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政产学研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与指导,经多轮修订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标准的正式发布版。

网贷强制性披露项增至109项

此前《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团体标准于2016年10月28日发布,这是互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标准的第一项标准。

此次发布的新标准是结合上述标准实施近一年以来的情况,按照“披露指标不遗漏、披露内容不冲突”的修订原则,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信息披露项为126项,较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

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显示,标准包括范围、术语与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分为概述、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四个部分。标准提供了网贷从业机构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规定了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如借款人为自然人,则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需进行脱敏处理(即对敏感信息内容仅显示部分,其余部分以*替代,如姓名显示为“姓**”);如借款人为机构,则机构的全称及简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要进行脱敏处理。

另外,根据《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贷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也应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进行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暴力催收案件频发现象,5月4日,深圳市互金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将监管范围从短信进一步扩大到了电话,严禁在上午8时到晚上9时之外的非正常时段催收;同一天不能超过3次用电话、短信或者匿名电话重复催收;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协助后,严禁骚扰并追问借款人下落等。

为了规范网贷行业的催收行为,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7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立项评审的团体标准就涉及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据了解,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等团体标准已通过立项评审,下一步,这些标准项目将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的具体组织下,正式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而根据此次修订后的《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从业机构在催收中采取的方式包含机构自身催收方式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方式,如短信、电话等。另外,新标准还指出,逾期是指按合同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归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消费金融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

在9月召开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审议会上,百度金融、平安信托、拍拍贷、易宝支付、民生电商、信而富等单位提出了具体意见内容,经会议审议后,意见得到采纳并通过。

《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定义并规范了27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23项,鼓励性披露指标4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和业务信息两个方面,以期规范广大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上述标准将范围明确为团体会员内,支持未入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机构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增加披露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要求披露平台资金来源(合作金融机构)、累计放贷规模及余额、逾期率等内容。

根据《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披露团体标准》,业务信息披露方面应披露贷款合同、服务协议等内容,同时,从业机构要求对其中的关键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及提醒,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予以解释说明;不披露投诉处理,催收管理只需列名方法与渠道即可。

今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互金协会此次修订后的标准保持了与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该协会根据新发布的标准及时完善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功能,相关功能陆续上线,为提高从业机构信息透明度、构建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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