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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汇监管成焦点 外汇投资当以保本为先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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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投资者在外汇投资方面是有惨痛教训的,随着次贷危机爆发,QDII产品当年几乎全军覆没,收回本金的凤毛麟角,更不要提梦想中的高收益了。

近期个人购汇监管成为新闻焦点,其中有两个细节尤受关注:一个人购汇时须签署《个人购汇申请书》,且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二是对“蚂蚁搬家”式的分拆结售汇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所谓“蚂蚁搬家”指的是以规避5万美元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为目的,将大额个人结售汇分拆为多人多笔小额结售汇之后,再将各笔小额资金划转至单一个人或机构账户的行为。例如,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一旦发现违规结售汇行为,涉事个人都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取消两年5万美元购汇额度之外,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的罚款。

严格地讲,虽然民众感到外汇资产配置难度上升,但法律上这并非无中生有地增加了限制性规定,而是对原有法规的再次明确并严格执行。

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开放,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其海外投资产生的购汇需求一直需要审批。目前个人购汇后可以合法进行海外投资的渠道只有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但发行QDII产品的机构必须首先接受外管局审批,并在外管局核定的限额内发行产品,且最终执行购汇操作的是QDII产品发行机构,而非个人投资者。

因此,个人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资本项目在法律层面上确实属于未开放项目。购汇前填写《申请书》的确属于监管收紧,但禁止将个人购汇用于境外买房等规定只能算作监管法规的再次明确,而非收紧。

对绕过个人购汇监管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早已有之,在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就已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舆论之所以对上述本就存在的监管要求感到不适,主要是对过去的监管漏洞习以为常了。2005年之后,我国跨境资本流入压力长期保持较大压力,从2005年7·21汇改启动到2014年6月外汇储备达到峰值3.99万亿美元,我国外汇储备月均增长304亿美元。面对巨额资本内流,虽然个人资本项目下的监管法规并未做出大的调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各种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监控并不严格,导致不少民众误认为个人购汇已经完全放开。

这类似于处在十字路口,以前虽有红绿灯,但由于车辆很少,并没有安装摄像头,司机偶尔闯红灯也未被处罚,但却并不意味着闯红灯合法。现在,由于车流量增大,公安局安装了摄像头,老司机们就突然感到不适应了。

个人结售汇管理收紧只是我国对跨境资金流动由“严进宽出”向“宽进严出”转变的一个局部表现,也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进程的推进敲了一记警钟。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项目开放不能操之过急,维持一定规模的外汇储备,同时保留对市场重大波动进行主动管理的权力与能力,至少在现阶段仍是必需的。

2014年以来,人民币由升值到贬值的巨大转变极大提升了我国民众个人外汇投资理财的热情,但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外汇投资除了信用风险,投资者还需承担汇率风险,所以个人在外汇投资理财中应高度重视“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综合权衡,避免受高收益诱惑而忽视潜在风险。我国个人投资者在这方面是有惨痛教训的。次贷危机爆发前,QDII产品一度在我国大受追捧,大量投资者在海外投资高收益的诱惑下重金投入,但随着次贷危机爆发,QDII产品几乎全军覆没,收回本金的凤毛麟角,更不要提梦想中的高收益了。

1980-2009年,美国共爆发四次经济衰退,平均8-9年一次。美国2009年下半年才走出次贷危机诱发的衰退泥潭,至今已7年有余,如果历史还将重演,国际市场随时可能再次遭受重大冲击。我国多数普通百姓作为外汇市场投资的新手,面对波诡云谲的国际市场,应以保本为先,谨慎投资。

□韩会师(中国建行总行外汇专家)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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