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在行驶中出意外便不能承保?平安财险北分被判赔偿50万

2022-06-17 18:54:43 作者:金融法眼

车辆未在行驶过程中出意外便不承保?保险公司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司机将发生故障的货车停放在高速应急道,下车摆放警示标志时被另一辆货车撞击身亡,事后,家属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申领意外险理赔款,却遭到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只承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驾乘意外责任”。

面对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拒赔,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司机应急车道下车意外身亡,平安财险拒赔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葛某某将发生故障的货车停放在高速应急道,下车摆放警示标志时,被另一辆由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击身亡。

针对上述事故,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无责任。

驰诺公司(葛某某所在货车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葛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处投有平安货车驾乘人员意外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始至2021年6月9日止。

事后,葛某某家属向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申领上述意外险理赔款,却遭到该公司拒绝。对此,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驰诺公司向原告给付30万元,原告认为此款项系垫付的保险赔偿款,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支付给驰诺公司。

  车辆未在行驶中出意外便不承保?家属:不能单纯理解为停放期间

针对此案的理赔金额问题,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与死者家属方面展开辩论。

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辩解称,“保单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只承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驾乘意外责任,不承保车辆临时停放期间司乘人员下车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就是说,我方承保的是司机、乘客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承保司机、乘客下车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此外,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还举例表示,葛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处在因故障停放状态,葛某某下车,不是驾乘状态,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葛某某家属的理赔请求。

对此,葛某某家属方面表示,葛某某车辆发生故障停放于路边,葛某某下车摆放警示标时被撞身亡,因车辆停放于应急车道,摆放警示标志是葛某某作为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事故发生在行驶过程中,而不能单纯理解为停放期间。

  属于行驶过程中的驾乘意外责任!法院判平安财险赔偿50万元

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驰诺公司投保的平安货车驾乘人员意外险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该保险使用条款为《平安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其中,《平安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首先,保险合同约定仅承保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驾乘意外责任,对于车辆临时停放期间司乘人员下车遭受的意外事故不予理赔,对该免责条款,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就本条款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保单中对于该条款亦未采用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进行提示,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其次,法院表示,退一步讲,即使该条款发生效力,葛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其将车辆停放于应急车道后下车遭遇交通事故致死,在广义上属于行驶过程中的驾乘意外责任。

法院认定,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平安货车驾乘人员意外险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受益人即三方原告50万。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给付葛某某家属保险理赔款20万元;给付驰诺公司理赔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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