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一大堂经理领15年禁业罚单!假借理财等名义诈骗42人,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2026-11-02 19:03:06 作者:金融法眼

又一名国有大行员工领到禁业罚单!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披露,建设银行金昌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建设银行金昌河雅路支行大堂经理宋某被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5年。

相关裁判文书揭露了其犯罪详情:在任大堂经理期间,宋某利用银行员工身份获取客户信任,虚构购买建设银行内部高收益理财产品、代办信用卡刷流水、个人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42名被害人资金合计457万余元,涉案钱款多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与日常消费。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建行大堂经理获15年禁业:

  虚构银行理财等,诈骗42名被害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建设银行金昌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处以3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时任建设银行金昌分行副行长王某,因对员工行为管理履职不到位受到警告处分;时任建设银行金昌河雅路支行大堂经理宋某,同样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5年。

金融法眼梳理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发现,宋某收到15年禁业罚单的背后,牵出一起涉案金额超457万元的诈骗案件。

判决书载明,宋某案发前长期在建设银行金昌分行河雅路支行任职,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担任该支行大堂经理。这份身处网点一线的岗位身份,成为他获取被害人信任、实施骗局的重要掩护。

任职初期,宋某尚未实施犯罪。据其当庭供述,自2014年起,朋友李某等人因经营周转向他借款,他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转而向他人拆借资金再转借出去,由此逐步累积起200余万元的个人债务,并且承诺按月付息。到2015年,宋某已经难以按期兑付本息,资金链压力持续走高。

2015年5月,宋某选择从相熟多年的高某处下手。他谎称银行内部有高收益理财产品,以此博取高某信任,先后5次诱导高某向其实际控制、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38万元,另收取高某现金2万元。

为稳住对方、维持理财收益的假象,宋某陆续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向高某回款12.87万元。

2019 年6月6日至7日,他又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高某信任,支取其分期通卡内资金12.7万元,后续仅归还5863元。经法院核算,2015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宋某合计取得高某资金52.7万元,扣除已经归还的13.45万元,针对高某的诈骗实际得款39.24万元。

首起骗局得逞后,宋某不断变换说辞,持续扩大诈骗范围。他编造多重理由,包括建行内部高收益理财、信用卡刷流水、提升信用卡额度、完成存款任务、资金临时倒账,甚至谎称可以帮忙给被害人子女安排银行工作,向到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熟人及周边居民游说,先后骗取27名被害人资金合计337.94万元。

受害群体大多是长期在河西堡镇生活、到该支行办理业务的本地居民,不少人与宋某相识已久。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赖,被害人按照宋某的指引,将资金转入他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或是直接交付现金。这些资金并没有用于宋某口中的理财、走账业务,而是全部投入 “拆东补西”的债务循环,主要用来偿还前期欠款,另有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2019 年6月,大量债权人集中催债,资金压力陡增。为勉强维系资金链,宋某再次以理财、借款等名义,骗取1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80.61万元。

  骗局败露迎来庭审:

  法院认定借贷式诈骗,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资金的窟窿终究难以长期掩盖。2019年8月,高某、张某等多名被害人陆续向永昌县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15日,警方正式立案侦查。办案人员联系建行河雅路支行工作人员,由银行通知宋某配合调查。

早在银行先期向其核实相关情况时,宋某便主动交代了骗取他人资金的全部事实,并在当日经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跟随民警前往永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宋某先后骗取42名被害人资金,诈骗总额457.80万元。

法院在裁判中指出,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身负巨额债务、缺乏清偿能力的前提下,虚构内部高收益理财、资金周转、信用卡提额刷流水等事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钱款。所骗资金大多用于偿还旧债、供个人消费,直至案发,巨额款项仍无力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针对本案的定性争议,法院予以明确回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仅诈骗金额以法院审理核定数额为准。

尽管部分被害人与宋某之间有借条、宋某也曾零星还本付息,形式上约定为借贷关系,但法院认为,这些只是他在资金链濒临断裂时,通过“借新还旧、拆东补西”延缓骗局暴露的手段,属于典型的借贷式诈骗,和正常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据此,法院驳回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量刑方面,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 15日止。与此同时,法院责令宋某对尚未退赔的全部违法所得457.80万元,向42名被害人继续退赔。

  风险警示:

  擦亮双眼,警惕银行从业人员“私下揽财”陷阱

事实上,上述案件并非孤例。2026年8月,金融法眼刊发《借理财之名挪用客户千万资金!交行一支行副行长获刑六年,支行被判赔付七成损失》一文披露,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时任客户经理、副行长刘某借办理理财业务的职务便利,2011—2022年间累计挪用多名客户资金1443.34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高利转贷及偿还债务,直至案发,仍有637.69万元未能追回。

2025年8月,金融法眼刊发《为填赌债设骗局!某银行一员工虚构“高息倒贷”诈骗733万获刑》提到,原银行员工朱某杰因深陷网络赌博身负巨额债务,2019 年4月至2021年10月利用自身银行从业者身份,虚构“倒贷(过桥)”投资业务,以一周2%的高额利息作为诱饵,还伪造聊天记录、虚假材料骗取受害人信任,累计吸纳多名受害人资金733万余元,涉案钱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赌博。

2025年5月,金融法眼刊发《惊天诈骗案!前银行员工谎称“在职”设高息理财骗局,卷走客户1900万投资期货》显示,前银行从业人员孟某利用其在职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或隐瞒其已离职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以高息理财为饵,在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间,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石某钱款共计1900余万元。

一系列同类案件,持续为金融消费者敲响风险警钟。很多受害者正是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天然信任,放松了风险警惕,选择在网点之外私下转账、交付资金,最终落入诈骗圈套,蒙受财产损失。

在此需要厘清一个关键常识:正规银行理财产品、存款业务,均需通过银行官方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资金必须转入银行对公账户,不会要求客户向员工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转账。

银行员工以“内部专属理财、高息存款、冲业绩、资金过桥”等名义,私下向客户吸收资金、代收钱款,均不属于银行官方业务,相关承诺不受银行保障。

金融消费者应当牢记四项风险防范原则:

第一,不轻信“内部渠道、高收益稳赚”说辞,凡是收益率明显高于同类正规产品、口头承诺保本保息的项目,都要高度警惕;

第二,拒绝私下转账,不把资金转入员工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不在网点以外单独交付现金;

第三,业务办理后主动索要盖有银行公章的合同、回执,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产品真伪;

第四,遇到员工诱导私下交易、代为理财等情况,及时向银行官方客服、监管部门核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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