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定书,在金融圈掀起一股巨浪。
裁定书记载,法院查到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存款、车辆等情况,其中,“存款”一栏显示,“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万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万元”,均用于执行退赔。对此,部分市场人士将上述内容解读为家族信托“被击穿”,从而引发广泛热议。
对此,有专家认为,裁定书中所提及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定然不属于标准的国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因为国内家族信托在信托备案与运营管理上不可能如此命名,此次很可能是一起让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躺枪”的乌龙事件。
4143万家族信托基金被法院划扣,
引发信托执行争议
引发广泛热议的上述事件源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执行裁定书。
裁决书显示,被执行人崔亦某、张绍某、褚作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6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判决结果为,被执行人崔亦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除了崔亦某,张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褚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指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被移送执行。
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崔亦某名下存款、车辆、证券等情况下,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其中,“存款”一栏显示,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万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万元;合计4691.38万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指出,依职权对崔亦某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基金及已处置拍卖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对崔亦某的此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此外,如发现崔亦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再次执行。
上述被法院划扣的超4000万元“家族信托基金”是此次被执行的关键财产,也是业内争议的焦点,部分市场人士将其解读为“家族信托被击穿”。
家族信托被“击穿”?
专家称很可能是乌龙事件
那么,家族信托是否真的被“击穿”?
对此,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特约研究员聂俊峰指出,裁定书中所提及的“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定然不属于标准的国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因为国内的家族信托在信托备案与运营管理上不可能如此命名。
他表示,所谓“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大概率以私募基金为底层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以应收账款保理为底层资产的“其他类私募基金”,如此一来本身便不具备任何风险隔离功能。
查阅中国基金业协会后发现,有的备案私募基金名称中确带有“家族信托基金”字样,同时,也有备案的私募基金名字中带有“家族信托”,而无“基金”字样,此类产品属性为私募基金。
聂俊峰强调,所谓的“国内家族信托被击穿”,很可能是一起让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躺枪”的乌龙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聂俊峰指出:“在2013年‘中国家族信托元年’以来,国内财富管理与信托机构为迎合委托人(家族信托设立者)的控制欲心态,在家族信托关键核心条款设计上出现很多‘伪家族信托’。”
此前,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也曾指出,“伪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将实质上为营业信托的理财计划,或者不符合信托法以及判例原理,设立程序上存在瑕疵,家族信托面临被穿透、无效和被撤销的风险的信托皆称为“伪家族信托”。
聂俊峰表示,“伪家族信托”主要存在三方面特征:一是委托人自益的信托一度盛行(委托人自己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其实质是没有风险隔离效果的所谓家族信托;二是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和人员在共有财产权人意思表示、财产来源合规审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家族信托设立的合规审查方面的轻率大意,如湖北武汉等地“家族信托遭查扣”案正是源于此;三是在资管新规2018年出台后,国内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仍罔顾非标暴雷违约风险,大量配置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非标债权资产。蔓延至今导致的尴尬状态是中国第一代家族信托出现委托人“仍然健在”,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公司自身)“病入膏肓”,甚至步入弥留之际。
设立信托须有合法信托目的,六种情形下“信托无效”
事实上,对于上述法院直接将信托财产与“存款”并列处理的做法,也引发了业内热议。
多位信托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指出,此突破了《信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质疑主要集中在程序正当性上,如果法院认为设立该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属于违法所得,涉嫌逃避债务,应首先启动信托撤销或无效确认程序,而非直接执行。
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移芳律师近期发文称,上述案件中,如“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为信托财产,法院直接将信托财产与存款并列处理,在未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该做法既违背了《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也缺乏明确的实施依据。
经查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公开上述案件涉及的(2023)苏06刑终168号文书,此意味着,目前内容仅限于上述执行裁定书的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有效的前提是财产来源合法和信托目的合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此同时,据信托法相关规定,倘若出现其中第十一条列举的情况,便会成为“信托无效”,比如,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等。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聂俊峰指出,近年发生在湖北武汉等地的“家族信托遭遇查扣”等新闻案件,究其根源,正是在信托设立的合法合规环节发生了严重问题。
在他看来,信托财产来源合法、财产共有权人的完全同意、信托目的他益以及债权人的保护,这些家族信托合法设立的前提原则不仅在中国,同时在全球其他信托法律法域都是“普世原则”。
也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此前指出,一旦确认信托由违法财产设立,不仅“信托财产”本身,其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应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此外,亦有多名律师在社交平台谈论信托有效相关问题,其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游乐等律师发文称,信托有效存续的前提是委托人需要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并且设立信托的目的需要合法,比如不能是以逃避履行债务为目的。如果信托在设立时就存在问题或瑕疵,信托就存在被否定、“击穿”的风险,如果信托关系不成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风险隔离功能自然也无从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