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百万赔付款迟迟不付,工行一家支行成“老赖”!背后是……丨金融法眼

2021-07-23 20:51:58 作者:金融研究院

文/黛安娜

给七旬老人的赔偿款迟迟不付,工行一支行成了“老赖”!

近日,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下称“工行沈河支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80.14万元。同时,该支行及法人代表张连双也于7月16日收到了限制消费令。

这则“限消令”起因于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七旬老人与工行沈河支行对簿公堂。而这起纠纷案背后,牵出了一桩7亿元的非法吸存大案,多名工行理财经理牵涉案中。

七旬老人190万理财投资款不翼而飞?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2013年9月28日,年过七旬的老人于某坤在工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170万人民币。之后,于某坤在该支行办理过两次投资理财,均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随后,经工行沈河支行理财经理齐某推介,于某坤购买了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下称“德洋投资”)的理财业务及产品。2014年2月24日,于某坤通过网上银行预约汇款方式向德洋投资转款180万元,当日于某坤又通过网点柜面交易方式存款人民币10万元,随后又通过网上银行跨行汇款方式再次向德洋投资转款10万,合计转款190万元。

2015年3月6日,于某坤银行卡内先后收到80万元、22.88万元。2015年3月10日,于某坤银行卡通过广州银联的支付平台向北京博创兴业投资公司(下称“博创投资”)分五次转款20万元,合计转款100万元。后该卡未再存有转汇款等交易。

随后,德洋投资与博创投资先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而于某坤不幸成为博创投资负责人王某非法存吸案的被害人之一。得知自己190万元投资款“打水漂”的于某坤,将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9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2月2日,工行辽宁分行人力资源部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工行市府大路支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管辖单位工行沈河支行承担,故由工商银行沈河支行出庭应诉。

此外,于某坤要求追加工行理财经理齐某共同承担经济损失,不过,齐某已于2019年1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于某坤表示,齐某是为自己介绍、办理理财产品的经理,且她认为自己在网银上的款项是齐某私自转走完成的,自己并不知情。

由于于某坤的经济损失涉及王某非法吸存案,一审法院表示现无法确认王某是否返赃或返赃的具体数额,故无法确认于某坤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驳回了于某坤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工行担责70%

对于一审的判决,于某坤不服并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过程中,于某坤出示了工行统一印制的齐某名片。她认为,该名片能够证明齐某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其的工作职务,齐某不按规定办理业务,说明工商银行内部存管理漏洞,应该承担偿本付息的义务。

对此,工商银行沈河支行辩称,于某坤仅凭一张工商银行客户经理的名片就要求确定其与工行之间存在理财合同关系“极其荒谬”。工行向法院提出,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于某坤是在工行与齐某见面,并委托齐某进行理财业务管理。

于是,于某坤提交了其与工行沈河支行原理财经理齐某的录音证据。随后,工行沈河支行承认齐某为其大堂经理,亦承认齐某的确向于某坤介绍过业务。

此外,于某坤表示,自己对办理过U盾及网银等信息毫不知情,从未收到过任何实体材料,甚至不知道网银的交易密码。她指出,工行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就对自己开通了U盾这种高风险的支付途径,违反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原则,齐某违反职业规范使用U盾将190万转出至博创投资,法院应将此笔款项整体作为于某坤基于此次理财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判赔。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款项银行转款设备的IP地址为A类地址,而A类IP地址为分配给政府机构的,不属于个人民用的C类IP地址,故法院认定该证据能够证明于某坤银行卡的款项交易确在工行沈河支行内的设备上完成的。

按照银行交易的相应操作规程及一般人的认知,任何人打印有银行盖章的纸质版账户交易明细,均需要本人去银行柜台办理。因于某坤提供的录音中齐某明确承诺“不需要于某坤而由其自行找人帮助打印于某坤案涉转账交易明细”,法院认为可认定齐某完全掌握了于某坤的交易密码,故有理由认定是齐某可操纵于某坤的账户。

因此,二审法院指出,工行市府大路支行不仅没有对于某坤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更没有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管理、对销售人员齐某进行管理。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二审法院认定于某坤自行承担190万资金损失的30%即57万元,而工行沈河支行应承担70%即133万元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要求该银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于某坤133万加利息,但工行在判决后迟迟未履行相应责任。

今年5月,于某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天眼查显示,工行沈河支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80.14万元。同时,该支行负责人张连双也被限制高消费,已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也不能在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牵出一桩7亿元非法吸存大案

值得注意的是,于某坤的遭遇并非个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博创兴业”的文书有上百条。其中,不少文书涉及工行长春花园支行理财经理顾某等人。

以其中田某的案子举例,据田某描述,自己曾于2014年在工行长春花园支行(下称“工行花园支行”)顾某处办理过理财业务和产品,顾某也为她出具过《工行代理业务申请书》等资料,让她误以为该理财产品为工行专业代理,却不料150万的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

随后,田某将工行花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及利息。但一审法院表示,虽然顾某出具过《申请书》等资料,但该资料中并没有工行的公章,并不能说明该理财产品为工行代理,驳回了田某的上诉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驳回了田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顾某违规私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并未获得银行授权,所获利益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应属个人行为而不属于职务行为。同时,田某曾在工行多次购买正常理财产品及本次飞单产品,而本次飞单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正常理财产品高出许多,田某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田某只是顾某案的受害人之一。据顾某供述,顾某的丈夫系博创投资长春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弟弟顾某1系高管,而顾某作为工行的客户经理,掌握了大量客户的联系资料,便经常介绍客户购买博创投资的理财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博创投资成立于2013年3月4日,除北京外,该公司在大连、沈阳、长春、海南、天津、哈尔滨均设有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被逮捕。

据王某披露,博创投资采用业务员介绍、讲座宣传等宣传模式,以销售私募基金、P2P、微企融等理财产品的名义,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招揽了一共7亿左右,尚有2.7亿元资金未兑付。

2017年底,王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0万,同时法院判处其退赔所有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与王某同案的顾某、顾某1等人均获刑。

尽管如此,但还是有无数人的投资款难以追回。微博显示,仍然有被害者于2017年发布微博讨要正义,甚至发布起诉书,剑指博创投资专门骗取老年人存款等。

图源:微博图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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